女職工在哺乳期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哺乳期指生產后,對未滿1周歲的嬰兒進行哺乳的期間。這期間是法定給予女職工進行哺乳的時間,不以女職工是否以母乳給嬰兒哺乳而有所異同。國家對女職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做了明確規定:
另外,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但女職工嚴重違紀違法犯罪(即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除外。v
哺乳期上班期間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其他。對于家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企業應當在每個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這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即一個小時。如果女職工生育的是多胞胎,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都要增加30分鐘。另外,女職工的哺乳時間以及哺乳往返途中所花費的時間,企業應該將其算作勞動時間。
如果一個企業中女職工較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以自辦或聯辦的形式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在哺乳期內,企業不能延長女職工的工作時間,也不能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國家法律規定的法定哺乳期是十二個月,就是從嬰兒出生開始算起到滿一周歲。如果在還沒有滿一周歲就需要工作的情況下,所在的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的時間給予兩次哺乳的時間,一次不低于三十分鐘,可以合并使用,對于多胎生育,每多哺乳一個嬰兒,哺乳時間要增加三十分鐘。哺乳時間在嬰兒滿周歲以后不再延長,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過有關部門證明,可以將哺乳期適當的延長,如果當哺乳期滿時剛好是夏季,也可以延長一兩個月的時間。在哺乳期間的工作不適宜特別的勞累,不適合夜班、強度大的工作,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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