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動離職勞動法如何規定
一、《 勞動法 》自動離職規定是怎樣的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自動離職與 曠工 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 勞動爭議處理 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 勞動關系 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 辭職 未準或要求 解除合同 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范圍。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 違約金 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二、自動離職要注意什么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關于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爭議處理范圍的復函》(勞辦字〔1992〕45號),《關于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勞辦發〔1994〕48號),《關于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復函》(勞社函〔1998〕5號)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準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后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按有關行政復函規定,這里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在看完了了上文的內容之后,相信大家也比較清楚勞動法自動離職規定是怎樣的吧。不管是辭職還是自動 離婚 ,此時其實都可以說明是勞動者行使解除權。而要是符合法律中的情形規定,此時也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補償。若在這方面與用人單位產生了爭議,可以委托專業的 律師 來幫助進行處理。
勞動法對辭職有什么規定
勞動法對于員工辭職規定:
一、想要離職,可不能不辭而別,要提前通知單位。
在遞交離職申請時,要保留遞交申請的痕跡,如通過單位郵件或郵寄方式向單位人事部門遞交、需要將領導批復的離職申請進行拍照。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不用提前通知,可以隨時通知單位離職。
二、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有服務期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的,須按協議履行,否則將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競業限制,通常又稱競業禁止,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相互間的約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義務。
三、如果在工作期間,單位為你進行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繳納費用,且你與單位約定過服務期,提前離職需支付違約金。
服務期是用人單位與獲得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協議中約定的勞動者應當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服務期內勞動者不能隨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四、辦理完離職手續后,應歸還公司財物,妥善進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應有明細單,并對相關費用一次性結清,同時要讓單位出具離職證明,因為在入職下一家單位時可能需要提供。
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賠償的范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如有爭議,應及時提請勞動仲裁: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
根據以往的勞動仲裁案例,員工這時需要注意兩方面的事情:
一方面,一定要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
用郵件的方式辭職是不行的,郵件通常沒有證據的作用,且郵件保留在企業的服務器里,離職員工不容易提取證明。
員工這時需要書面形式的辭職信,在紙質的辭職信上,需要有員工親筆簽名,辭職信一般交給直接上級或企業的人力資源部。
辭職信給了企業,員工怎么能證明自己已經按勞動法的要求,用“書面”形式通知企業了呢?員工這時能做的,只能是在遞交書面辭職信的時候,跟企業要一個收到辭職信的回執。
如果這個不太容易辦到,那只能用人證,人證在勞動仲裁的時候可能有用,在法庭通常效用不高,因為人證一般是企業的同事,法庭可以認為是利益相關者。
另一方面,要辦理工作交接。
按勞動法,員工雖然到30天的時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辦理工作交接。當然工作交接是企業安排的,如果企業不安排,也最好寫一份工作交接清單,用書面的形式,對工作及自己工作時間的安排進行說明,遞交給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一式兩份,自己保留一份企業蓋章或相關人員簽字的。
不辦理工作交接,企業可以暫扣工資,直到交接后再發放,一直不交接就一直不發。企業還可能會在員工轉檔案,轉社保,開離職證明時,為難員工。雖然扣留檔案與社保不符合勞動法規,但經常有企業這么做,打官司會導致離職成本的增加。
辭職時,作為員工把該做的事情做好,與企業保持協商與溝通的態度,大部分企業都會予以合法的對待。對于少數不守法的企業,員工只有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百零一條
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自動離職是勞動法第幾條
主動辭職是勞動合同法的第37條之規定,在這條規定的內容當中是勞動者進行主動辭職的話是可以的,但是必須要提前30天以書面的這種形式來通知用人單位,讓他們提前有一個準備,但是在試用期的話,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了。
一、主動辭職是勞動合同法的第多少條? 主動辭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1)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五類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合同到期,單位要補償員工。除非是單位以不低于原待遇水平續約員工,但員工不愿續約的; (2)單位未合法提供勞動條件、支付報酬等情況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3)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同意的,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4)員工患病不能工作,或經培訓和調崗還是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向員工支付補償金; (5)單位破產、破產重組、吊銷執照等,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就是關于勞動合同法關于辭職的規定了,關于主動正常辭職的,您需仔細看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想要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者,請仔細看第三十八條。 在當代社會勞動者進行一個就職或者是辭職,都是他自主選擇的一個意愿,任何人都不能夠干涉到這種自由的選擇,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如果工作的不是特別的順心的話,就可以選擇辭職,但是前提也不能夠損害用人單位的一些合法的利益,比如說要提前通知,讓他們安排人員來進行一個交管。
相關推薦:
不簽勞動合同杯具了(不簽合同干了不到一個月被辭退)
如何申請大病救助(大病救助去哪里申請)
醫保定點門診如何更改(醫保定點醫院怎么改)
法定陪產假有多少天(法定陪產假期多少天)
工傷認定表如何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職業病名稱怎么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