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調崗被迫辭職有補償嗎
因調崗被迫辭職是有補償的,公司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在這種情況下,不要遞交辭職申請書,因為一旦你遞交了辭職申請書,說明你是主動提出離職的,主動提出離職的不能夠獲得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跟員工進行調崗,但是其調崗的職位不合理,員工進行辭職的話是有權要求獲得一定的賠償金,但是如果調崗方案合理的話,那么員工主動進行離職就無法獲得相關的勞動賠償金。針對于調崗是否合理的話,可以要求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判斷。
賠償金應當按照經濟補償的兩倍支付。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調崗被迫辭職是有補償的,公司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你被迫辭職,想要獲得相應的補償金的話,下面三點記清楚:
1、不要遞交辭職申請書,因為一旦你遞交了辭職申請書,說明你是主動提出離職的,主動提出離職的不能夠獲得經濟補償金。
2、要取得公司調職的書面文件,用資料來說明公司的做法,你可以拒絕公司的調職通知,給他們說明你的理由。
3、保存好以前的績效考評,以及一些量化的指標,雖然這些東西其實也不能作為判斷是否勝任工作的理由,但是這可以是你勝任工作的憑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不同意調崗被迫辭職可以賠償么
不同意調崗被迫辭職可以賠償,具體的原因如下:
1、調崗與降薪是對勞動合同中條款的變更,用人單位若調整員工的崗位、工資時,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
2、雙方達成協議后,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否則,未經員工同意,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員工工作崗位及工資福利待遇;
3、盡管公司有權根據自身經營情況等自行自主管理公司內部事宜,但為了保護勞動者權益,公司如需要進行調崗降薪,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4、除非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崗位或經培訓后依然不能勝任的,公司可以進行調崗降薪,否則屬于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5、如果公司采取降薪的方式來惡意逼迫員工辭職的,那么員工在辭職時,可以要求獲得經濟補償金。比如公司強制調崗,要有員工不同意的就以其曠工自動離職處理的行為就是不合法的,這種情況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被辭的員工可以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被迫離職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被迫離職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到勞動局維護自己的利益;
2、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經濟補償標準是按照的工作年限來計算,例如在單位工作了三年或者兩年半,那就要補償三個月工資;工作了兩年多不夠兩年半的,就要補償兩個半月的工資。
綜上所述,因不同意調崗 的,勞動者申請辭職后,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拖欠工資被迫辭職的補償標準
拖欠工資被迫辭職的補償標準如下:
1、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克扣工資為由而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1、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討要工資需要帶以下資料: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或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2、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綜上所述,不管用人單位出于怎樣的目的拖欠職工工資,其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除了要及時支付職工足額的工資報酬外,還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需要對職工進行賠償。職工在遇到被拖欠工作情況的時候,可以通過投訴、仲裁或訴訟等方式進行解決。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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