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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必須有固定的期限)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08-20 05:38:05

勞動合同法簽訂期限規定

勞動合同簽訂日期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如果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的話,就需要從第二個月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簽訂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可以約定三至五年,也可以約定十幾二十年。勞動合同按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分別指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和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根據實際用工情況選擇簽訂哪種。
1.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又稱定期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合同有效的起始日期和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告終止。雙方當事人可根據生產、工作的需要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又稱不定期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只約定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約定其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對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不出現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的可以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雙方當事人就不得擅自變更、解除、終止勞動關系。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將完成某項工作或工程作為合同有效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不明確約定合同的起止日期,以某項工作或工程完工之日為合同終止之時。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款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員工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有兩種,一種是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另外一種是無固定期限的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就不涉及到合同到期后怎么辦的顧慮。那么,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有哪些?下面小編就這個問題來為大家解答一下。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怎么處理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用人單位的續簽通知是法定義務。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由此我們可以推斷出,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履行期限屆滿而終止后,用人單位只有向勞動者提出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續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而勞動者是否愿意續訂勞動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通知”為前提。2、用人單位沒有履行續約通知義務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用人單位唯一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途徑就是,通知勞動者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      而用人單位一旦沒有履行上述續約的通知義務,就無法證明勞動者拒絕續約。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勞動者拒絕續約,就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3、可自行辭職,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但沒有經濟補償金。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      法律規定,合同終止了,符合條件的雇員還享有合同終止補償金。1、享受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的條件      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如果雇主沒有與該雇員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雇員有權得到該合同終止補償金(第1242—8條)。如果在合同期滿后,雇主又合法地與同一個雇員訂立了另一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么,該雇員也仍然有權得到合同終止補償金。例如,在替代雇員情形下,雇主可以反復讓同一個雇員替代多個雇員,訂立多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每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都必須是合法的,那么,在每一個固定期限合同屆滿后,只要雇主沒有為他提供無固定期限合同,他就有權得到固定期限合同終止補償金;如果雇主在多個固定期限合同之后,最終與該雇員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只有最后一個固定期限合同的終止補償金,才是雇主不需要支付的。      合同終止補償金不是所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都能享有的,它不適用下列雇員(第1243—10條):第一,不適用于季節工;第二,不適用于依據慣例訂立固定期限合同的雇員;第三,不適用于利用假期實習的年輕人;第四,不適用于由于雇員嚴重過錯而解除合同的情形;第五,不適用由雇員單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第六,不適用合同因為不可抗力而解除的情形;第七,不適用于雇員拒絕接受來自雇主提出訂立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建議,該建議針對的是在同一或者類似崗位、并且享有同等勞動報酬條件的崗位上。      在以上法律列舉的情形下,雇主沒有義務支付固定期限合同終止補償金。其中有些情形的規定很容易讓人感覺到歧視因素,例如,對于同樣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季節工、按照慣例而訂立固定期限合同的雇員,都沒有權利享受合同終止補償金,而因為其他理由而訂立固定期限合同的雇員則有權獲得這項補償金,這其中顯然存在著歧視,這是廣受批評的一條法律規定。2、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的計算和發放      合同終止補償金的計算和發放,由法律專門規定(第1243—18條)。它是根據合同的期限和雇員的勞動報酬來計算的,相當于雇員合同期內全部毛收入的10%,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協議可以規定比這一比例更高的計算比例;也可以規定較低的比例,同時向失去工作的雇員提供職業培訓。      法律明確規定,合同終止補償金的性質是補充工資的性質(第1243—8條),其發放等要遵守關于工資的規定,一般和最后一次工資同時發放。3、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的性質      以上就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有哪些?”的具體回答。小編想告訴大家:無論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都是以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為制定基礎的。所以,如果在勞動履行期間,雙方有任何矛盾都需要以合同為依據進行處理。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長幾年

法律主觀:

對于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來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相對于沒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來說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來說他會約定工作的一個期限,比如說一年或者兩年,那么這個合同最長幾年呢。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長幾年我國法律并沒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長期限的具體規定。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的半年、2年,也可以是較長的5年、10年,具體期限長短應根據用人單位情況、崗位情況和勞動者情況自主確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勞動合同應包含哪些條款《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形式,其必備條款有7項:1、勞動合同期限。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2、工作內容。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4、勞動報酬。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5、勞動紀律。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采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制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一般約定兩種違約責任形式,第一種是一方違約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即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采用違約金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違約,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嚴重違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有何規定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期限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合同終止 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理解: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雙方 勞動關系 即告終止,權利義務不再約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還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延長期限。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具體期限由當事人雙方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確定,不受法律限制。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用人單位負有通知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只有在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拒絕續簽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不用向勞動者支付 經濟補償金 。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用人單位的續訂通知是法定義務。勞動糾紛律師認為,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履行期限屆滿而終止后,用人單位只有向勞動者提出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續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而勞動者是否愿意續訂勞動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通知”為前提。 2)、用人單位沒有履行續約通知義務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用人單位唯一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途徑就是,通知勞動者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 律師建議: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應書面通知勞動者是否續訂,取得其明確的書面意見書。因為用人單位如果無法證明勞動者拒絕續約,就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到勞動者退休。但只要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這種合同適用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對于勞動者來說,也有利于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鉆研業務技術。這種合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有利于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的流失。核心員工的流失可能導致企業核心技術或商業機密的泄露;導致企業關鍵崗位的空缺,影響企業的整體運作,甚至可能對企業造成嚴重的損害;企業需要支付相應的重新招募和培訓費用。 律師提醒: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出現約定解除的情況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將法定的解除條件作為約定的解除事由在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b)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c)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的情況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勝任工作,或不能勝任工作,續訂勞動合同的。 律師提醒:只要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員工提出,用人單位就應該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某一項工作或工程開始之日,即為合同開始之時,此項工作或工作完畢,合同即告終止。如以完成某項科研,以及帶有臨時性、季節性的勞動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存續期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用工方式和其他員工無異,勞動者遵守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享受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這種勞動合同實際上屬于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不過表現形式不同。 一般在以下幾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以完成單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以項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務的勞動合同; (3)因季節原因臨時用工的勞動合同; (4)其他雙方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律師提醒: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 試用期 。只要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要求完成了工作任務,就能說明勞動者勝任這份工作。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全部內容,相信大家閱讀之后都能對這方面的 法律知識 有所了解,如果關于上述介紹還有其他疑問或者實際情況比較特殊的,可以來進行 法律咨詢 ,也可以撥打熱線電話進行咨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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