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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該如何處理(拖欠工資如何解決)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08-20 11:18:00

怎樣要回拖欠的工資

要回拖欠的工資的方法有以下:
1、與用人單位協商處理,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勞動者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工資;
3、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4、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相應工資,勞動爭議適用仲裁前置,勞動者不能直接提起訴訟;
5、通過支付令索要工資。有欠條的,勞動者可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欠條里的工資數額。
單位拖欠工資將會有這四大處罰:
1、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勞動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支付工資,如果逾期不支付,即會責令公司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員工加付賠償金;
2、接受人社部門的處罰,對無故拖欠數額大、時間長、性質惡劣的公司,按照有關規定,通過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省社會信用體系向社會公布,并記入相關“黑名單”;
3、接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罰,對拖欠、未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以及逾期拒不支付的建筑施工單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依法停止其投標資格、清出建筑市場等,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接受刑事處罰,公司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員工工資,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員工工資,數額較大,經有關機關監督后仍不肯支付工資的,即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綜上所述,工資是勞動者付出體力或者腦力勞動后所得的對價。工資作為勞動者的基本權益一直以來都是勞動爭議的焦點,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理應按時足額支付給勞動者工資,這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關鍵所在。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欠發工資如何處理

欠發工資的處理辦法: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處理;由勞動行政部門來處理;依法申請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1、可與用人單位詢問協商:被拖欠工資時,最好的解決辦法是和單位進行協商解決;
2、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可以撥打全國統一的勞動行政部門咨詢投訴電話;
3、可到勞動仲裁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索要工資: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4、對仲裁結果服從的,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后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5、法律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工廠拖欠工資:
1、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的事實,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文件記錄。
2、確認勞動關系后,對于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可與老板協商,要求單位補發工資。
3、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4、如果拖欠工資數額比較大的話,可以直接請律師打官司,通過訴訟的方法來要回被拖欠的工資。
不屬于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形包括11種:
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
3、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4、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5、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6、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的賠償;
7、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8、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9、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10、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11、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申請與受理:
1、調解范圍: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調解組織: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3、申請期限:
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申請須符合三個條件:即申請人必須與本爭議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有明確的相對人,即申請人必須說明與誰發生了爭議,在哪些問題上發生了爭議;有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理由。
4、審查:
(1)審查申請調解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不是勞動爭議的,不予受理
(2)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應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應作好記錄,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3)對已經過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的,調解委員會不應受理,應當告知當事人按照申訴辦理。調解委員會應在4日內做出受理《受理案件通知書》或不受理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調查核實: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及時指派調解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應作《調查筆錄》,并由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調查工作一般包括:
(1)弄清爭議的基本事實,即勞動爭議產生的原因、發展過程、爭議的焦點等。
(2)了解與爭議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的規定,為判斷爭議的是非曲直和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提供準確的法律依據。
(3)對調查得到的材料進行 綜合分析研究,并結合勞動法規的有關規定,判明是非,分析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擬定調解方案和調解意見。
(4)召開調解員會議,通報調查情況,討論確定調解方案,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確定調解意見。
(5)指定調解委員會成員與勞動爭議當事人談話,宣傳有關勞動法律法規,提出正確對待調解的要求,通過宣傳法律知識及對當事人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為調解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礎。
調解程序:
(1)書記員向會議主持人報告到會人員情況
(2)會議主持人宣布會議開始并宣讀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會議紀律,當事人應持的態度
(3)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的陳述和意見,詢問有關案件、核準事實
(4)公布核實的情況和調解意見,征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5)依據事實和法律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促使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不管是否達成協議都要記錄在案,當事人核對后簽字。
調解終結的具體方式包括:
(1)當事人自行協調。在調解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可以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勞動爭議的調解即行結束
(2)當事人撤回申請《撤回調解申請書》。如果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撤回自己的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應當準許,并終結調解;當事人拒絕調解。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有權拒絕調解,這時調解委員會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權利,終止調解
(3)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各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能達成調解協議。
(4)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調解不成的,應作記錄并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蓋章,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協議書一式3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權利救濟途徑】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拖欠工資不給怎么辦最有效的方法

1.向勞動部門投訴解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投訴的解決的優點是,一旦用人單位是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通知的,如果沒有特別的原因,用人單位在勞動行政部門的壓力下就可能會及時支付勞動者的工資,這樣勞動者可能用最短的時間,最低的成本解決拖欠的工資問題,因此,這種方式在處理拖欠工資時,一般情況下可以首先選擇,但是,如果勞動者的請求復雜的,如涉及經濟補償、賠償金等,需要具體認定的,則可能勞動行政部門也無法解決,需要進行勞動仲裁程序。

2、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比較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通過勞動投訴無法解決的,勞動者只能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以仲裁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糾紛。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必須要先經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的,除一裁終局的裁決,單位不能起訴的外,其它裁決任何一方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仲裁解決時,勞動者有兩個選擇:

(1)、如果單位經營穩定,勞動者也想繼續在該單位上班的,可以僅請求拖欠的工資,保留勞動關系。

(2)、如果單位經營狀況欠佳,以后繼續在該單位上班的,可能存在風險的,鑒于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系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的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以及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不滿十二個月的,按離職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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