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勞動合同解除的規定
一、民法典什么條件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有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違法解除等方式。例如勞資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工傷期間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會受到哪些損失 首先,員工在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將存在以下的損失: 1、失去申請重新鑒定傷殘等級的權利 在工傷治療期間,其實很難確定傷勢的恢復情況,而且有些人在恢復之后還可能會復發,屆時就不得不要重新做傷殘鑒定。 但是,申請重新做傷殘鑒定,按規定從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有變化的,即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而解除勞動合同后不再享受這種待遇。 2、失去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 按規定,受有工傷的員工舊傷復發后,可以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依法享受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的報銷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 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后,員工即不再享受這些醫療待遇。 其次,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還存在以下的損失: 1、享受解除或中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權利; 2、享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權利。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進行咨詢。
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
一、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
3、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這里所說的“患病”,是職業病以外的其他病癥。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后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上述3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并根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經濟補償。
三、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解除勞動合同應有充分的法律及合同依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中均有專門條款規定了解除合同的情形,這是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然,企業也可與員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應注意不能與上述法律的相關規定相抵觸。
2、解除合同應有正式書面的《解除合同通知書》,上面應寫明解除合同的原因及參照依據等,內容應客觀真實,理由應充分,應有企業的蓋章和通知日期。重要的是,通知應以送達當事人時為準,如未送達并不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因為解除合同是重大的法律行為,會產生重大的法律后果,如草率為之或馬虎從事,日后可能造成不利于企業的后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什么條件
法律分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條件,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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