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間規定如下:
1、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2、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3、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4、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用人單位在什么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一、勞動法規定每月工作時間多長
勞動法規定每月工作時間不多于一百七十六小時,對于每周的工作時限做出了約定。規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時,超過這個時間的都是加班,法定節假日也應該休息。
1、我國《勞動法》沒有具體規定月工作時間,但是有一些關聯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一周五天,一天八小時可以加班,但一天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一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排除一些特殊情況。
3、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三、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勞動法并未對每月的時間做出規定,但對于每周的工作時限做出了約定。規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時,超過這個時間的都是加班,法定節假日也應該休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