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當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違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也是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任何的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違背用人單位真實意愿的情形致無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有哪些?
1、濫用試用期內單方解除權: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須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方可單方面解除合同。
2、濫用違章解除權:在沒有企業規章制度,或規章制度違法,或規章制度沒有公示,或違規行為輕微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3、濫用不能勝任工作解除權: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工作強度,借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
4、濫用調整調薪權:隨意對勞動者調崗調薪,如將技術工程師調整到門衛,將辦公室文員調整到保潔崗位,或者將勞動者調往外地分公司上班,逼迫勞動者自動離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或崗位,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的,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合理性的,雙方仍應按原勞動。
5、濫用經濟性裁員解除權:在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6、尋由辭退“三期”或醫療期內勞動者。許多單位覺得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和處于醫療期內的勞動者對單位是一種負累,總是千方百計找借口辭退或者強行辭退。
7、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據管理人員個人好惡或強行辭退勞動者。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嗎
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嗎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公司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除了法律規定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外,公司可以通過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并給予經濟補償后單方面解除合同,同時如果出現嚴重中違反公司規定等法定可單方面解除事由時,公司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合同并且無需給予經濟補償。
(1)勞動者存在過失,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者無過失,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經濟補償后,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些情節也都很好理解,除了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的,因為員工自己患病或者公司面臨破產倒閉的這些情形,公司通過合法的流程也可以單方面的解除合同。一般來說,公司不會無緣無故的就單方面的開除在職員工,在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都會明確告知原因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者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或者依法單方面行使合同的解除權等方式來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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