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試用期工傷跟正式員工一樣,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進行工傷鑒定,申請工傷賠償即可,試用期是員工在某一單位進行適用的時間,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職工范疇是所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因此,即使在試用期內,在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勞動關系便已確立,員工出現工傷,同樣享受國家規定的各種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法律分析:勞動者試用期期間,在上班時受傷的,如果認定為工傷,勞動者應當等病情穩定以后,攜帶工傷認定書、病例資料、出院記錄以及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資料到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傷殘鑒定,只有鑒定為傷殘等級的,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和社保部門在各自所承擔的比例范圍之內進行一定的賠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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