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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處理的程序(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是什么)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08-21 06:16:02

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中的必經程序是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先協商,協商不成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申請仲裁,仲裁不服,提起訴訟。協商,調解都不是必經程序,但仲裁是訴訟前的必經程序。勞動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處理流程

法律主觀:

勞動爭議處理流程有:1.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2.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3.一方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糾紛。其中有的屬于既定權利的爭議,即因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定內容而發生的爭議;有的屬于要求新的權利而出現的爭議,是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發生的爭議。我國勞動爭議有哪些處理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負責調解本企業內部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行政代表和企業工會委員會代表組成。縣、市、市轄區設立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也負擔著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進行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哪些人員組成企業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1.職工代表2.企業代表3.企業工會代表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廠長(經理)指定;企業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程序調解委員會受理當事人調解申請后,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調解:(一)及時指派調解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并做好調查筆錄;(二)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1-2名調解員進行調解;(三)調解委員會充分聽取爭議雙方當事人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調解;(四)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也應做好記錄,并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如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三)證據、證人的姓名與住所。申請書內容有欠缺的,當事人可在仲裁委員會指導下進行補正。仲裁申訴時效、辦案時效是如何規定的根據《勞動法》第82條的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辦案時效:仲裁裁決一般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0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請示待批、工傷鑒定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需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如何確定管轄的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7條的規定,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設區的市仲裁委員會和市轄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的條件有哪些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1.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當事人近親屬的;2.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系的;3.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如何處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實行仲裁員、仲裁庭制度。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應當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簡單的勞動爭議,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審理。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于開庭四日前,將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仲裁庭開庭裁決,一般按《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27條的規定的程序進行,仲裁庭作出裁決后,應制作仲裁裁決書。當庭裁決的,應當在7日內發送裁決書。定期另庭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

解決勞動爭議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發生勞動糾紛的解決方式如下:
1、雙方自行協商。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愿為基礎的,不愿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序或仲裁程序;
2、調解程序。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另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4、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流程如下: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
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勞動爭議解決的主要方式有協商程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訴訟程序。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

法律主觀:

勞動爭議處理程序 申請勞動爭議調解程序 1、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勞動爭議 仲裁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仲裁也稱公斷,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 仲裁一般要經歷這樣幾個階段: (1)案件受理階段。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一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后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取證階段。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為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準備工作。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 (3)調解階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對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需制作仲裁調解書。 (4)裁決階段。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要通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后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后應制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5)調解或裁決的執行階段。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在法定起訴期滿后生效。生效后的調解或裁決,當事雙方都應該自覺執行。 申請勞動爭議訴訟程序 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 民事訴訟法 規的程序,以 勞動法 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1、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主要的法定維權渠道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勞動保障監察程序。 2、目前兩個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勞動者需出庭舉證、辦理比較繁瑣的仲裁訴訟手續,勞動者常常由于應訴能力不強導致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2)按照勞動監察程序舉報投訴,可以免去出庭應訴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勞動監察處理該類案件時缺乏司法體系的有力支持,勞動保障監察處理難、執行難現象十分突出。 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都可以到咨詢,我們專業的律師團隊都會詳細為您解答。

法律客觀:

《勞動法》第83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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