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有哪些類型
勞動爭議有哪些類型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確認勞動關系的爭議;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合同的爭議;因勞動合同中的具體條款而產生的爭議;以及因經濟補償金等勞動補償、賠償所產生的爭議等。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訴訟需要多長時間?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另外,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超過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具體的審理期限如下:
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仲裁申請】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什么是勞動糾紛?有哪幾種類型?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一、勞動爭議的種類有哪幾種 勞動爭議按照不同的標準,可劃分為以下幾種: 1、按照勞動爭議當事人人數多少的不同,可分為個人勞動爭議和集體勞動爭議。 個人勞動爭議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集體勞動爭議是指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在3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勞動爭議。 2、按照勞動爭議的內容,可分為: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等。 3、按照當事人國籍的不同,可分為國內勞動爭議與涉外勞動爭議。國內勞動爭議是指中國的用人單位與具有中國國籍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涉外勞動爭議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勞動爭議,包括中國在國(境)外設立的機構與中國派往該機構工作的人員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外商投資企業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4、按照勞動爭議的客體來劃分,可分為履行勞動合同爭議、開除爭議、辭退爭議、辭職爭議、工資爭議、保險爭議、福利爭議、培訓爭議等等。二、勞動爭議如何處理 處理勞動爭議所遵循的立法原則不外兩種:一是自愿原則,二是強制原則。遵循不同的基本原則,就會形成不同的組織體制和辦案體制。 根據自愿原則,調解或仲裁機構獨立于政府的特征較強,由雙方當事人協議是否調解或仲裁;和解協議必須是雙方自愿達成;仲裁人員應由當事人選擇。這就形成了“裁審自擇”、“裁審分軌”的雙軌體制。 根據強制原則,調解或仲裁機構與政府的聯系較多,政府常常從中起主要作用;勞動爭議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政府無須協商均可依據法律規定交付仲裁解決爭議;仲裁人員由仲裁機構指定。在強制原則下有的國家規定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效力,有的國家則規定對裁決不服,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形成“裁審銜接”的單軌體制。 1、勞動爭議的處理原則: (1)在查清的基礎上,依法處理勞動爭議原則。 (2)當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 (3)著重調解勞動爭議原則。 (4)及時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 2、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步驟如下: (1)申請; (2)受理; (3)調查; (4)調解; (5)制作調解協議書。 在勞動爭議中,勞動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面對用人單位的一些侵權行為,除了生氣,根本就不知道該怎么與用人單位抗爭、怎么保護自己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議在實際處理勞動爭議之前,最要先了解清楚自己遇到的屬于勞動爭議的種類中的哪一種,這樣有針對性的進行處理,處理起來才會比較順利。
屬于勞動爭議的情形有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
以下情形屬于勞動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其他。
勞動關系有:事實勞動關系(爭議)和勞動合同關系(糾紛)。勞動者(打工者)維權,首先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光有雙方蓋章簽字的勞動合同也未必有勞動關系,未用工的勞動合同就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有事實勞動關系(法律關系為勞動關系,案由勞動爭議)和勞動合同關系(未用工的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為合同關系,案由勞動合同糾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一條(二)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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