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強制降薪怎么辦
公司強制降薪,員工不同意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起訴解決。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建議委托律師幫忙處理。勞動仲裁是為了公正及時解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而設立的。
調崗降薪如果是單位私自進行沒有經過勞動者同意的,則是違法《勞動法》的,因為調崗降薪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內容,而法律規定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需要經過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單位單方面變更是違法的。
盡管公司有權根據自身經營情況等自行自主管理公司內部事宜,但為了保護勞動者權益,公司如需要進行調崗降薪,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除非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崗位或經培訓后依然不能勝任的,公司可以進行調崗降薪,否則屬于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一般來說,公司降薪辭職的可以要求賠償。如果公司采取降薪的方式來惡意逼迫員工辭職的,那么員工在辭職時,可以要求獲得經濟補償金。比如公司強制調崗,要有員工不同意的就以其曠工自動離職處理的行為就是不合法的,這種情況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被辭的員工可以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企業拒不支付的,員工可向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維護自身權益。
要是公司采取合理的方式對員工進行降薪處理,而員工不接受而辭職的,一般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例如,企業經考核后,發現員工不符合崗位要求,遂按照公司規定流程對員工進行調崗降薪處理,而員工不接受辭職的,此時企業可以不進行經濟補償。
工作崗位調整在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過程中是不可避免的情況,通常而言,企業的調崗調薪行為能夠被法律上所認可,需要滿足合理的條件。這種合理性既體現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的具體規定或約定上,也體現為賦予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一種自主管理行為。
但企業的自主管理權不能以侵犯員工的正當權益為基礎,所以調崗在法律上受到嚴格的約束。
以下幾種情況可以調崗:
1、員工不勝任工作:
2、客觀情況發生重大改變:
3、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明確、具體并合乎情理地規定或約定了調崗事項:
4、協商一致。此外,企業不得隨意調整員工的崗位。否則,就構成了企業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員工基于勞動合同變更需要協商一致的基本法理,有權予以拒絕。
對員工來說,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并不是沒有底線的。如果用人單位超出了勞動合同約定以及合法合理的范圍時,員工有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拒絕用人單位的單方調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廠里調動崗位工資被降低怎么辦
一、廠里調動崗位工資被降低怎么辦
1、廠里調動崗位工資被降低處理方式如下:
(1)勞動者首先可與人資部門溝通,了解此次調崗降薪的具體原因;
(2)如果用人單位在未予勞動者協商的情況下,單方作出調崗降薪決定,勞動者可以實名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用人單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工作調動可以拒絕嗎
工作調動可以拒絕。一般情況下不想被調動工作崗位,員工有權拒絕。約定員工的工作崗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公司有確鑿證據表明員工不勝任該崗位時,公司可以調動工作崗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公司擅自降薪如何應對
公司無故降薪,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要求說明理由且支付足額的勞動報酬;也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公司單方、無故降薪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屬于公司單方變更勞動條件。建議員工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護權益:
一、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異議,并要求公司限期補齊。
二、如果公司拒不處理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用工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公司無故降薪以及未足額支付工資的事實。
三、如果在勞動監察部門的主持下雙方仍不能就工資支付達成一致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是用工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足額支付工資,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單位任意降薪勞動者該怎么辦
降薪也就是降低工資,針對單位任意降低職工工資的行為,職工不要因情緒所致單純的馬上提出辭職。
可以采取如下應對措施:
一是繼續工作,取得單位拖欠工資的證據后,等哪天想跟單位清算工資的時候,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起訴。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是先在單位忍著工作一個月,當取得單位無故降低職工工資的證據后,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這里要強調在具體操作時,一是要先取得證據,二是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依據一定要寫清楚,不能只寫辭職。否則對本人舉證不利。
職工調換崗位可以降薪嗎
1、根據員工的職位、崗位屬于工作內容,應當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但現實中一些單位往往在勞動合同中對員工的職位、崗位不作明確的約定。即使某員工長期從事某項工作,也不能認定雙方已約定了工作內容。因為法律上不承認事實勞動合同,即并認可雙方通過長期的行為對工作內容做出了約定。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視為雙方未對員工的職位、崗位進行約定,因此理論上講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員工崗。如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了職位、崗位,那么用人單位的調職、調崗決定,應當視為對勞動合同的重大修改,必須與員工進行協商、征得員工的同意。
2、另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以員工有過錯為由,對其進行調職、調崗。這種調職、調崗實質上是用人單位對員工的處罰行為。法律上講,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處罰,應當建立在充分的事實基礎上,以合法有效的廠紀廠規為依據,并遵循相應的程序,比如聽取申辯、通過工會等等,如果用人單位未做到上述要求,其調職、調崗決定,就是錯誤的。
調崗降薪屬于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必須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若強行調崗降薪則是非法的。如果的確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就調崗降薪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后,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員工因有過錯而被調職、調崗時,如員工承認過錯并接受調職、調崗,只要用人單位降薪在合同范圍(至少應當達到相應崗位的平均水平),就應當認為是合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公司變相調崗降薪怎么辦
和單位協商。用人單位雖然有用工自主權,但是該權利卻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特別是對勞動者進行調崗、調薪時,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否則即為無效。在司法實踐中,雖然用人單位往往會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崗位的,勞動者應無條件服從”或“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有權調動或變更勞動者崗位”,但是該約定應屬無效條款,因為調崗降薪是對勞動合同的根本變更。調崗變相降工資的維權方法如下:
1、勞動者自行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勞動者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恢復其原崗位工作,如果因為用人單位的違法調崗降薪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向用人單位主張違法調崗期間的損失。
2、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監察部門的職責之一就是督促用人單位遵紀守法,依法糾正或查處違法行為。而用人單位沒有跟勞動者協商一致,也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對勞動者調崗降薪,即為違法行為。勞動監察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3、申請勞動仲裁;
4、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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