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延勞動合同還需要重新簽合同嗎
法律主觀 :
勞動合同不續簽合同自動延續嗎 勞動合同到期后不會自動延續,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一個月發出是否續簽的詢問函與勞動者確認,雙方溝通一致后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續簽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由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已經有了一定的工作年限,續簽勞動合同可能會涉及崗位、職位、工資、保險、福利等內容的變化,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進行協商,訂立新的書面勞動合同。如若原勞動合同中有部分內容仍適用,也應在新的勞動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便于雙方明確權利義務。 2、續簽勞動合同還可能涉及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問題。根據《 勞動合同法 》的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次續訂時,除非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勞動者均可要求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拒絕。此外, 合同到期 時,在用人單位處已經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員工也有權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期滿,部分勞動者是否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或“停工留薪期”或“醫療期”等特殊保護時期。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的用工屬于什么關系 《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審理 勞動爭議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 勞動關系 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由此看出,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續簽的,視為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是原勞動合同權利義務的續延。由于雙方并無書面勞動合同上的約束,一方當事人可以徑行終止這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
法律客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證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 社會保險 ;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 試用期 、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法律分析:續簽勞動合同法需要注意的事項是:就是要兩邊都必須恪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續簽的進程必須經當事人兩邊協商贊同,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逼迫另一方當事人與其續簽。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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