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人員工傷的處理程序
勞務派遣人員工傷的處理程序,在職場中我們經常會因為一些業務要去被派遣,如果在派遣過程中受到傷害,我們應該要如何正確去處理呢?本文內容為大家詳細介紹勞務派遣人員工傷的處理程序。
勞務派遣人員工傷的處理程序1一、勞務派遣工工傷處理程序如下:
1、勞動派遣員工出現工傷首先由用工單位第一時間送到醫院給予急救。
2、由用工單位或勞務派遣工本人及時通知勞務公司。
3、勞務公司負責工傷的申報,審批,的鑒定等一系列的工傷程序的處理。
4、工傷的賠償根據工傷鑒定的標準,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賠償。
5、賠償結果達不到一致,派遣員工可通過進行調解或法院宣判。
二、勞務派遣工工傷誰負責。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派遣公司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動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動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用工單位)訂立勞動派遣協議。
由此可以理解為,人才派遣實際上涉及三方主體,即勞務公司、派遣員工、用工企業。派遣人員實際上是與人力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再由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工與勞動派遣單位存在的是勞動關系,派遣公司與用工企業又存在著合同關系。
因勞務公司與勞務派遣工存在勞動關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繳納工傷保險的義務應是派遣單位,而非用工單位。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內出現事故受到傷害,應該可以認定為工傷。如勞動派遣單位依法已為勞務工繳納了工傷保險,那么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應從國家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如果派遣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那么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勞務公司與用工單位來承擔,由勞務公司與用工單位按照勞動派遣協議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勞務派遣工工傷賠償金計算。
1、按照合同履行地的標準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4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務派遣工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2、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標準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派遣工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3、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第標準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勞務派遣公司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勞務派遣人員工傷的處理程序2一、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是怎么樣的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具體處理程序如下:
1,勞務派遣員工出現工傷首先由用工單位第一時間送到醫院給予急救。
2,由用工單位或勞務派遣員工本人及時通知勞務公司。
3,勞務公司負責工傷的申報,審批,勞動能力的鑒定等一系列的工傷程序的處理。
4,工傷的賠償根據工傷鑒定的標準,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賠償。
5,賠償結果達不到一致,勞務派遣員工可通過勞動仲裁進行調解或法院宣判。
二、勞務派遣中的工傷責任
關于勞務派遣中的工傷責任,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只可適用于那些臨時性、季節性的崗位,而不能不加限制地擴大到各個行業。而在實踐中,由于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勞動法規不健全,勞動監察不到位等情況,致使勞務派遣業“畸形”發展。
勞務派遣成為企業規避勞動法上的義務而創造出的一種人力資源管理手法。企業明明需要招聘勞動者,卻偏偏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而是找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動者以派遣員工的名義從事勞動。在此情況下,企業本應與勞動者存在的事實勞動關系通過勞務派遣合同的訂立,將企業的義務轉嫁給了派遣單位,企業變成了與勞動者沒有勞動關系的第三方。
正是由于勞務派遣的特殊性,實踐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往往難以得到充分的保護,尤其是在發生工傷等重大事故時,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相互推諉,讓勞動者無所適從,加上法律法規對勞務派遣的規定相對缺失,增加了勞動者維權的難度。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對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文的理解,用工單位雖然與受派遣的勞動者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但該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從事勞動,受用工單位的指揮和管理,用工單位對該勞動者負有安全生產保障義務,涉及勞動者工傷賠償待遇的訴訟,如果用工單位有過錯的,應當追加用工單位作為共同被告,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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