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注意訂立的勞動合同內容應該全面,包括有關法律中規定的條款。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必須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同時對于雙方簽字蓋章的勞動合同,自己也要保留一份。3、就算雙方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因此在試用期內就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一、訂立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勞動合同的內容要注意全面。 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 (2)最好簽訂書面合同,并且自己要保留一份合同。 不愿意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想以此逃避一些責任,是對勞動者極不負責的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這樣,如果發生勞動糾紛、爭議,就有法律依據。 (3)即使在試用期內也要簽訂書面合同。 有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借口辭退員工,可以不對勞動者負任何責任。 總之,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多參看別人的合同,避免簽“口頭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單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險性行業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工傷概不負責”的生死合同。二、勞動合同怎樣簽訂 1.簽約單位的合法性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仔細察看企業是否經過工商部門登記以及企業注冊的有效期限。否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份無效合同。 2.勞動合同應依法訂立只有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3.合同雙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4.合同的訂立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勞動關系非常復雜,涉及諸多內容。采取書面形式使權利義務明確具體,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發生爭議,也有據可查,便于爭議的解決。 5.合同的具體性勞動合同字句要準確、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縮寫、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達,否則就可能在勞動執行過程中產生誤解或曲解,從而帶來不必要的爭議,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造成損失,也為合同爭議的處理帶來困難。 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而在產生勞動爭議的時候,往往需要先認定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由此可見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是多么的重要。與此同時,一份好的勞動合同,也能夠為勞動者提供法律保障,在發生糾紛的時候,可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簽訂勞動合同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法律主觀:
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的事項:不要簽空白或者留空未填內容的合同;用人單位是否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勞動合同是雙方各執一份,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要確認兩份合同內容一致;簽訂合同時在每一頁都簽字,避免單位替換未簽字的合同頁;其他。
法律客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1、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
2、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
3、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
4、關于試用期的問題要特別注意;
5、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等。
解除合同賠償的工資標準是什么?
第一,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基數*年限,經濟補償金中的基數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根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二,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綜上所述,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注意事項有:
1、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
2、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
3、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
4、關于試用期的問題要特別注意;
5、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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