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2021年
在深圳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是按照工作年限計算的,工作年限多一年就可以多領取一個月的工資,工作年限還不到半年就被辭退的,能拿到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另外就是特定情況下公司想辭退員工的或者是提前通知,不然就得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一、深圳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二、不能辭退職工的情形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三、可以辭退職工的情形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實,關于辭退員工的補償問題是國家大法統一規定的,深圳雖然是經濟特區,但并沒有權利單獨去規定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所以無論在深圳還是其他地方,計算補償標準的時候需要有員工被辭退的原因才能分析。
試用期無故辭退員工補償標準2021
勞動者在試用期被無辜辭退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工作不滿半年的,要求支付半個月的工資。關于試用期無辜被辭退怎么補償的問題,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一、試用期無辜被辭退怎么補償 1、勞動者在試用期被無辜辭退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工作不滿半年的,要求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1、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的現象原來比較普遍,《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因為存在不簽勞動合同就要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因此,用人單位對此比較重視,紛紛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但是實踐中,沒有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是有很多。 2、很多未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普遍認為既然是試用期,等試用了以后再簽也不遲,不試用怎么知道員工是否是單位需要招聘的人呢。這種認識和想法是錯誤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被無辜辭退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工作不滿半年的,要求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2021年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都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是指單位
在錄用員工后,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后,因為各方面的原因,員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無法協商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事由,沒有任何法律程序,就進行解除合同行為,那屬于違法解除,這時候就需要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兩倍經濟補償金。比如向公司要進行裁員,或者員工非因工負傷或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后,無法在現崗位工作,公司卻沒有安排其他工作的情況下,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都屬于違法解除。
但是在以下情況下公司要辭退員工是不用支付賠償金的,1.員工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2.員工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3.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的影響,并且拒絕改正的。5.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在這些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行為,不用向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相關推薦:
不簽勞動合同杯具了(不簽合同干了不到一個月被辭退)
如何申請大病救助(大病救助去哪里申請)
醫保定點門診如何更改(醫保定點醫院怎么改)
法定陪產假有多少天(法定陪產假期多少天)
工傷認定表如何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職業病名稱怎么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