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哪些員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大家知道哪些員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嗎?不定時工作制,也叫無定時工時制,它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適用標準工作時間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而采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是中國現行的基本工作時間制度之一。哪些員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跟我來看看
哪些員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1
不定時工作制,是中國現行的基本工作時間制度之一。它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適用標準工作時間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而采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
哪些員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四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知識延伸: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怎么樣才算加班?加班費如何計算?
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六條:“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7條: “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對不同工作時間制度加班費的計算進行了規定,其最后一款規定:“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哪些員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2不定時工作制,也叫無定時工時制,它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適用標準工作時間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而采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是中國現行的基本工作時間制度之一。
它是指因工作性質、特點或工作職責的限制,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是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勞動者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
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都是一種定時工作制,是依據工作時間來計算勞動量,不定時工作制是一種直接確定職工勞動量的工作制度。
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參照標準工時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現在的必要勞動時間,具體指勞動者的勞動時間中用于生產維持勞動者自身及其家庭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資料的那部分時間。在必要勞動時間內,生產必要產品或必要價值。與“剩余勞動時間”相對。
法律客觀:《勞動法》第四章對我國的工作時間制度作了較全面的規定,從中可知我國的工時制度大體有幾下幾種。一、標準工作時間制度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日工作時間最多為8小時,周工作時間最多為40小時的工時制度即為標準工時制。在我國多數用人單位實行這種工時制度。其他各種工時制度計算日工作時間,也是以此為標準的。二、計件工作時間制度不少行業根據生產、工作的特點,安排勞動者實行計件工作。于是《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之標準。這就是計件工時制。在我國實行這種計件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也為數不少。三、特殊工作時間制度特殊工時制是對一些生產、工作有淡旺季之分,任務輕重隨機性很大的用人單位,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和計件工時制,也無法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而實行的其他工時制度的統稱。特殊工時制主要有兩種,即不定時工時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但不僅限于這兩種。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部頒發了《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若實行特殊工時制,須按規定程序,報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對于職責范圍不能受固定工作時數限制的勞動者實行的工作時間制度。按勞部發[1994]503號文件規定,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主要有以下三種:(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計算工作時間,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按勞部發[1994]503號文件規定,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也有三種:(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報批規定是:中央直屬企業須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勞動部批準;地方企業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勞動部備案。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職工,用人單位應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形式,確保其休息、休假的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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