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惡意調崗降薪怎么辦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出現惡意調崗降薪的情形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對于勞動合同中崗位的變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協商一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員工突然被調崗降薪如何維權?
(1)勞動者首先可與人資部門溝通,了解此次調崗降薪的具體原因,應該看到這次是否符合當時簽訂的合同,是否有違背的地方,比如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薪資等等,企業應該的流程,應該會提前通知員工,這樣也可以做好現在工作的交接,到新的崗位工作。最終確定用人單位是不是有違法行為存在。
(2)如果用人單位系想通過調崗降薪的方式達到讓勞動者自動離職的目的,勞動者更應當謹慎。因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發生變化,勞動者可以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協商不成,也不能單方辭職。
(3) 如果用人單位在未予勞動者協商的情況下,單方作出調崗降薪決定,勞動者可以實名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在未經協商的情況下,單方作出調崗降薪違法勞動合同,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勞動監察部門查處單位違法行為。
(4)勞動者也可以直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住所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在這段時間,勞動者應當在單位繼續工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查明單位沒有與勞動者協商的情況下,一邊都會支持勞動者的請求,即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的單方調崗降薪行為,勞動者需要理性應對,通過合法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使自己利益最大化。

勞動合同法關于調崗有什么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于調崗并沒有一個具體地規定,但是《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這就對企業變更勞動合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否則變更無效。
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原則精神,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崗位:
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予以調整。
2、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可以調整崗位;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4、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對是否勝訴原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責任。
勞動合同法關于調崗并沒有一個具體的規定,但它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內容如果需要進行變更,應由雙方進行協商。實踐中,如果用人單位在沒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擅自調崗降薪的行為屬于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條款,不符合變更勞動合同的法律要件,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調崗降薪怎么應對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當事人是需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在勞動合同中,工資數額是雙方當事人必須約定的條款,工資一旦約定好的,是不能進行任意調薪的,需要雙方當事人同意,有的朋友就會疑惑,如果調崗降薪怎么應對呢?下面,我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調崗降薪怎么應對 (1)一旦領導提出要給你調崗降薪,應當向單位索要書面文件作為證據。調崗降薪本質是對你與單位之間勞動合同的變更,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書面文件,去打官司都可能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 (2)如你不愿接受調崗降薪的,應盡量保持在原工作崗位工作,并拿好證據,立即去勞動監察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在上述案例中,某甲差點因為維權遲延而喪失勝訴機會。而原因正是在《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四第十三條的規定,這條規定旨在告訴勞動者要及時維權,如果你在被調崗降薪后一個月內仍無反應得視為你接受單位的調崗降薪行為。所以勞動者朋友在接到公司調崗降薪的命令后應及時請假,去勞動監察投訴并做好投訴登記,或者直接委托律師去申請勞動仲裁。鑒于申請勞動仲裁還需收集證據,準備材料,建議勞動者先去勞動監察投訴,有了投訴記錄就不怕過一個月的異議期了。當然,與領導關于拒絕接受調崗降薪的談話錄音也是一種可行的方式。
調崗與降薪是對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一旦雙方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依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若想就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必備條款進行變更,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在沒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擅自調崗降薪的行為屬于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條款,不符合變更勞動合同的法律要件,因而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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