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主觀:
員工遭受工傷,用人單位一般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對于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在工傷認定前后,用人單位一般都不能辭退該員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后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工傷1-10級單位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工傷9級應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我國《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倍鳛閯趧雨P系主體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形式上地位是平等的,但實質上是不平等的,在他們之間還有一種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隸屬關系,用人單位處于積極、主動的有利地位
而勞動者處于消極和權利防衛的弱勢地位,在現實生活中常有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存在。為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并接受其管理,指揮與監督,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應當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的解除既涉及勞動者的就業機會和生存權利,也影響到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因此須慎重對待。特別是對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我國勞動法律法規都作了嚴格的限制,即必須具備法定的情形,否則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行使解除權。
同時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所以以法律上的形式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就是為了保證勞動者在特殊情況下的權益不受侵害。
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使用者和勞動條件提供者,單方負有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的法定義務,發生工傷事故就意味著用人單位違反了這一法定義務,因此,在勞動者因工傷事故而喪失部分或全部勞動能力時,用人單位應該對勞動者的生活負責
而不是以終止勞動關系了事。本案原告洪*芳在工作中受傷,屬七級傷殘,依法被認定為工傷,根據我國相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依法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傷殘程度被評為七至十級的
原則上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后本人另行擇業的,可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職工工傷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也意味著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要是工傷職工在工傷期間嚴重違反單位規定或者違法法律的話,用人單位一樣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工傷后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
一、工傷鑒定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1、發生工傷事故,勞動者進行工傷鑒定后,在工傷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給予員工2倍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二、工傷鑒定需要走哪些程序
(一)實際中,做工傷傷殘鑒定前,要確定是在下面的時間內:
1、符合醫療終結標準和醫療終結期限的,要在鑒定材料交齊后60日內由市勞鑒辦安排鑒定,特殊情況可再延長30日作出鑒定結論。
2、因骨折、關節損傷、神經損傷等醫療終結期限未滿、康復_需時日或燒傷毀容等特殊情況,需等醫療終結期滿或康復期滿的,另行告知鑒定時間,請工傷職工等待通知。
(二)接著,申請工傷鑒定時要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1、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在傷情穩定或醫療終結后,攜帶相關申請資料直接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勞動鑒定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3、勞動鑒定委員會審查資料齊全后,將組織專家進行鑒定,并作出鑒定結論。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在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后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
一、工傷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工傷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五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部分工傷職工在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出來后,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領取上述款項。
在工傷鑒定結果沒有出來之前,企業不得終止合同,即使合同期滿,企業也應續約合同期限,續約到鑒定結果出來。如果職工工傷是一到四級,勞動合同就不能終止,要延續到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如果是五到六級,屬于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要求續訂勞動合同,企業必須續訂。是七到十級的,如果第一個固定合同期限滿了,企業和職工有一方不同意續訂合同,可以終止合同;如果第二個固定合同期限滿了,職工要求續訂合同,企業必須續訂合同。
二、用人單位可以和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得與處于停工留薪期內的.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及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并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綜上,工傷職工中,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至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時止;五級、六級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七級至十級傷殘的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即用人單位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主動解除與工傷人員之間的勞動合同或裁減工傷人員。
職員若是由于工作的原因受傷,此時單位不得隨意的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但若是其治療周期比較長,或者是在治愈之后,也不能很好的適應工作,此時單位可以選擇支付補償金,并且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由于職員之后很難找到工作,故而賠償金的數額會比較大。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后合同到期解除勞動合同
在工傷索賠期間合同到期的話公司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公司以合同到期為由堅持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實質上這種做法是違法的,所以在最終的索賠項目當中還應該給職工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此外還包括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有殘疾的話還要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工傷賠償合同到期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可以,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二、工傷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標準是怎樣的? 工傷認定后,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工傷等級給予員工相應的賠償: 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到期自動順延的法定情形當中就包括,因工傷在醫學觀察期或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這種情況,總之,在工傷事故當中公司各方面都是處于比較被動的地位,且職工本人最好是不要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等工傷鑒定結果出來根據自己的能力情況再做決定。
可以工傷后解除勞動關系嗎
法律分析:工傷后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當我們處在工傷認定期,企業又要求解除勞動關系時,可以提請仲裁機構進行勞動仲裁,甚至提起訴訟。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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