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和無固定期限區別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如下,前者是有時間限制的勞動合同,后者是長期的勞動合同。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來說,不存在法律上規定的過錯行為,單位不能隨意的解除。
一、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區別有什么? 區別很大,主要是一個是有到期的合同,一個是長期的。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亦稱定期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合同時就明確約定了效力期間的勞動合同。其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亦稱不定期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 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在固定期限合同下,當用人單位不再想留用某個員工時,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時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只是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 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下,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就只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如果沒有法定理由那就要支付賠償金,即兩倍的經濟補償金。二、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怎么計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3、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人。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這兩種勞動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公司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來確定的,這個補償金也與員工的月工資有關,如果員工的月工資高于本地在職員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要按照員工的實際工資支付補償金。
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好不好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好處和壞處。
有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該項員工就失業了,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則沒有這個后顧之憂。這對擔心失業的人來說是明顯的好處。但對于胸有大志總想跳槽的人來說,則沒有了合同到期就可以走人的自由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勞動者肯定是不利,原因是無固定期限就證明合同是限制比較廣,一旦員工出現了工作轉移或者違反了相應條例以后,就必須按照合同進行賠償,特別是員工想要中途找工作,這種是非常麻煩。而且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容易打壓勞動者或者降低勞動者薪酬。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本身就是比較松散,給員工的感受就是確實穩定,但是公司可以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由來打壓和降低員工的工資,所以是對員工不是很有利。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含義?
1、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合同履行的起始和終止條件有具體明確的規定。期限屆滿,雙方的勞動關系即行終止。如果雙方協商同意,還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2、我國勞動法律對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沒有限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選擇任意期限。
怎么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
1、協商解除。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3、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好不好做出的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滿6年續簽算無限期合同嗎
不算。根據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信息顯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無限期的合同,而是基于特定情形下簽訂的特殊類型的勞動合同,因此,即使勞動合同滿6年續簽,也不算無限期合同。
合同續簽幾次會自動無固定期限
合同續簽2次會自動無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簽訂兩次之后就會是屬于無固定期限合同,具體如下: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相關推薦:
用工合同最少簽一年(勞動合同最少簽多久)
稅后工資計算公式(5分鐘教你計算稅后工資)
雙倍工資補貼怎么算(雙倍工資的法律規定)
自然流產假(自然流產產假)
新勞動法工傷認定范圍(勞動法工傷認定標準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