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十年以上辭退賠償標準是: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十年以上被辭退,用人單位需支付十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被違法辭退的,用人單位需支付二十個月的賠償金;
3、勞動者被過失性辭退的,則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
經濟補償金一般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長短來計算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滿半年按一個月補償。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年以上員工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的,需要按二倍經濟補償標準進行賠償,經濟補償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