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于休年假時間的規定如下:如果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如果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
法律客觀:《勞動法》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年假天數的計算以工作年限為準,具體如下:
1、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可享有5天年假;
2、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可享有10天年假;
3、連續工作已滿20年的,可享有15天年假。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年假的,則應按法定假日計算三倍加班費;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享有年假的條件如下:
1、凡是在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都可以有年假;
2、在企業工作滿12個月的員工都有權利享受年假的福利;
3、未休的年假,除員工本人自愿書面申請不休外,皆需按3倍的日工資標準支付員工;
4、寒暑假、病假、事假超過一定期限,且單位不扣工資的人,是不能再休年假的;
5、年假應從一年的元旦開始休前一年的,但對于不滿一整年的員工,年假的休息天數,就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法定節假日不計入年假,分別是:
1、元旦:規定在1月1日放假1天;
2、除夕規定在陰歷除夕(十二月二十九日或三十日)至正月初二放假3天;
3、清明節:規定在清明當日放假1天;
4、勞動節:規定在5月1日當日放假1天;
5、端午節:規定在端午當日放假1天;
6、中秋節:規定在中秋當日放假1天;
7、國慶節:規定在10月1日至3日放假3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所有的公司都有年假的規定:
1、凡是在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都適用該辦法。
2、在企業工作滿12個月的員工都有權利享受年假的福利。
3、年假天數的計算以工作年限為準,工作滿1年以上,不足10年的,可休5天年假;工作10年,不足20年的,可休10天年假;20年以上的可休15天。
4、未休的年假,除員工本人自愿書面申請不休外,皆需按3倍的日工資標準支付員工。
5、寒暑假、病假、事假超過一定期限,且單位不扣工資的人,是不能再休年假的。
6、年假應從一年的元旦開始休前一年的,但對于不滿一整年的員工,年假的休息天數,就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