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齡工資的計算方法
工齡工資又稱年功工資,是企業按照員工的工作年數,即員工的工作年數和勞動貢獻的積累給予經濟補償。
工齡工資=工齡×工齡工資標準,工齡即服務企業年數。
工齡工資是企業分配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雖然金額不是很高,但是作用不可小瞧。
工齡工資的目的和意義
1、有利于體現“論功行賞”的原則
實行“拋物線”工齡工資政策后,新員工自起拿年限起享受工齡工資,高企業工齡員工則可拿到百元左右。如果企業錄用跳槽的員工已有較長的社會工齡,但其對企業的貢獻卻是從零開始的,因此工齡工資總額相對偏低是合理的。
新政策以較低的標準考慮了社會工齡,同時側重于企業工齡的分配,使企業工齡越長,對企業貢獻越大的員工拿到越高的工齡工資,從而明顯拉開了新老員工的工齡工資差距,充分體現了“論功行賞”的原則。
2、有利于打破“論資排輩”的現象
如果新老員工之間沒有形成收入差距,企業內部很容易形成“論資排輩”現象。實施新政策后,企業可以在貫徹執行新工齡工資政策的同時灌輸一種理念,即企業已充分考慮員工的資歷,并在工齡工資的分配上予以充分體現。在其他方面,新老員工一個樣,老員工沒有特權,力戒個別員工自恃長工齡的"倚老賣老"現象。
3、有利于提高員工積極性
新政策將工齡工資分為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并根據邊際貢獻率的不同,制定不同分配標準,充分結合了員工對企業“拋物線型”的貢獻規律,體現了“青年員工漸長,中年員工快長,老年員工慢長”的原則。在工資總額變動較少的情況下,工齡工資逐年增長,對提高員工的積極性有著一定的促進作用。
4、有利于減少員工流動率
員工是企業的寶貴財富,企業應把員工的流動率控制在適度范圍內。員工在新單位工作3年期間屬于職業不穩定期,很容易跳槽,故新政策制定了3年的工齡工資起拿年限。如果員工在3年內跳槽,企業會相應減少部分工齡工資的支出。員工如在企業工作滿3年后跳槽,就不能享受到工齡工資的快速增長,成為員工跳槽的成本之一。
工齡工資每一年加多少,具體標準如下:
1、連續工作滿一年50元/月;
2、連續工作滿二年100元/月;
3、連續工作滿三年150元/月;
4、連續工作滿四年180元/月;
5、工作每增加一年工齡工資增加30元/月,十年封頂。
而管理人員工齡工資標準為:
1、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辦公室人員100元/月;
2、連續工作滿一年b級以上管理人員100元/月;
3、連續工作滿一年a級以上管理人員150元/月;
4、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助理人員200元/月;
5、連續工作滿一年的項目經理級人員250元/月;
6、連續工作滿一年的經理級以上管理人員300元/月。
事業單位工齡工資計算標準;
1、這次調整工齡津貼標準的范圍是實行結構工資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
2、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正式工作人員,其工齡津貼標準由現行的每工作一年0.5元調整為1元。工齡津貼按本人實際工齡計發。3、已達到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屬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批準繼續工作的,可以按實際工齡計發工齡津貼;其余均按本人達到國家規定離退休年齡時的工齡計發工齡津貼。4、相應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具體辦法是:對參加了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的,按本人離退休前的實際工齡和調整后的標準計算原工齡津貼數額,納入離退休費基數。對未參加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的,按本人離退休前的實際工齡和每工作一年1元的標準增加離退休費基數。
【法律依據】:《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計算之,如曾離職,應自最后一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動工作者,其調動前后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但解放前確因業務需要調動工作具有確實證明者,其本企業工齡,始得連續計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業工作,曾經被迫離職又回本企業工作者,如有確實證明,經工會小組討論通過后,并經勞動保險委員會批準,其離職前與回本企業后的工作時間,可合并作本企業工齡計算。
(三)解放后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及調派前后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解放前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業務者,如有確實證明,除學習期間不計工齡外,其調派前與回本企業后的本企業工齡,得合并計算。
(四)解放后因企業停工歇業或縮減生產,其工人職員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至其他企業工作者,其調派前后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被遣散的工人職員在該企業復工復業或擴大生產時,仍回本企業工作者,其遣散前與復工后的本企業工齡,應合并計算。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字)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