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試用期被辭退怎么賠償
一、試用期被辭退的補償需要分情況看待:
1.如果企業規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2.如果企業能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3.如果是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自己主動提出離職,企業也不需支付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其他。
三、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 試用期不成立, 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 某公司與肖某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且至少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期限才能約定試用期為兩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間被辭退工資如何結算
試用期被辭退的員工工資如何結算須看情況而定,具體標準如下:
1、試用期內,如果員工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如果用人單位不說明理由的,是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請求經濟補償的;
3、因為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都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按規定的工作流程辭退員工,必須要向被辭退的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其計發依據為:以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為依據,即按員工每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年計發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另加一個月的通知期。
試用期辭退員工的條件:
1、對錄用條件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有任何違法違紀和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即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隱瞞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或競業限制的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已向勞動者告知錄用條件的書面材料;
3、有證據證明勞動者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書面材料,包括違反公司制度情形、考核結論等;
4、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已將解除理由告知勞動者的書面材料。
符合以上條件,以勞動者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辭退勞動者的,屬于合理辭退,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反之,則屬于違法辭退,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試用期不通過被辭退是沒有補償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勞動者首次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的條件,而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綜上所述,試用期期間,公司單方提出辭退,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不符合試用期錄用條件的情況下,公司不能直接簡單粗暴的解除與勞動者的關系,否則將有極大的風險被認定違法解除,承擔相應的后果。經雙方協商一致,公司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公司只需要支付經濟補償N,不需要支付+1的代通知金,即公司提前30日通知辭退,只需要支付補償N。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7天被辭退工資怎么算
試用期7天被辭退,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實際出勤天數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按照勞動者實際出勤天數支付工資,不含節假日;
2、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3、如果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則應當按照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試用期包括以下內容:
1、工作內容:用人單位應當明確試用期內員工的工作職責、工作任務、工作標準等;
2、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明確員工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等;
3、工資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明確試用期內員工的工資待遇和福利待遇等;
4、工作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明確試用期內員工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標準,以及能夠接受的監督和考核方式等;
5、內部培訓:用人單位可以為試用期內的員工提供必要的內部培訓和指導,以幫助員工適應工作環境和工作要求;
6、轉正條件:用人單位應當明確員工在試用期內需要達到的工作標準和績效要求,以及符合轉正條件的具體要求。
試用期要注意事項如下: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綜上所述,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考察勞動者是否勝任工作的期間,具有較短性、約定性、雙重性、過渡性的特點。通常在勞動合同簽訂之后、勞動關系的正式開始之前,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最短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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