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復工后調崗降薪合理嗎
工傷復工后調崗降薪是否合理,要看是否有正當的理由。發生工傷后,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但雙方為此發生爭議,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崗調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在以下情形下,企業可以不經協商一致單方對勞動者調崗: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調崗降職降薪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拓展資料:按相關法律規定,工傷后,上班公司調崗,降工資的行為違法。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員工調崗工資待遇降低合理嗎
工傷員工調崗工資待遇降低合理的,需要進行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據,但是用人單位沒有足夠的證據依據證明勞動者不可以勝任當前工作,需要調崗,那么進行工資降低是不合理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
一、工傷員工調崗工資待遇降低合理嗎 可以,但是需要有正當理由。發生工傷后,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但雙方為此發生爭議,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崗調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具體內容是指在以下情形下企業可以不經協商一致單方對勞動者調崗: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二、《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 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 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 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 個月的本人工資。 但條例對于七級到十級傷殘的職工安排工作沒有具體規定。 依據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依約變更,一種是依法變更。因此,調崗也相應地包括依約調崗和依法調崗兩種形式。 依約調崗是調崗的一般原則、普遍情形,具體指企業調崗一般情況下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這體現在《勞動法》第17 條《勞動合同法》第35 條的相關規定。依法調崗體現在《勞動法》第26 條、《勞動合同法》第40 條。 具體內容是指在以下情形下,企業可以不經協商一致單方對勞動者調崗: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 因此發生工傷后,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但雙方為此發生爭議,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崗降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若員工不接受新崗位,應積極與用人單位協商換崗,若協商無果,則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其應有待遇。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職工服從安排但仍無法適應,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調整工作時,應當執行新崗位的薪酬標準。 進行漲工資只要老板愿意就可以,員工肯定不會說不漲。但是降低他人的工資,不僅僅只要老板的同意,還需要當事人的同意,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充分的證據,說明為什么要降低工資,那么工資就不可以隨便降,還要按照簽訂的合同進行。
因工傷降低工資怎么辦?
勞動者在工傷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按原來待遇按月支付工資;醫療期結束后,用人單位安排工作的,不得降低工資待遇,如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工傷后調整崗位,改變待遇,需要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對勞動合同做變更;單方面降低待遇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去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后調崗降薪4個規定
關于調崗降薪的規定是,用人單位需要跟勞動者協商,勞動者同意的,公司才能調崗降薪,事實上,調崗降薪就等于要變更勞動合同的約定,相關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沒有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權利。(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工傷復工后調崗降薪合理嗎?
工傷復工后調崗降薪是否合理,要看是否有正當的理由。
1、發生工傷后,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但雙方為此發生爭議,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崗調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在以下情形下,企業可以不經協商一致單方對勞動者調崗: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調崗降職降薪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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