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流程怎么走
勞動仲裁流程為
1.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勞動仲裁;
2.提交書面仲裁申請;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5.開庭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開庭期間有哪些注意事項
1.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員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員(仲裁委員會指定或當事人選擇)主持下,當事人在仲裁庭這個法定的、封閉的場所內就案件事實進行調查了解、質證、辯論、調解。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庭調查的事實進行法律適用,作出裁決。
2.當事人在仲裁庭庭審時的權利
(1)有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權利;
(2)有申訴、申辯、質詢、質證的權利;
(3)有請求調解、自行和解、要求裁決的權利;
(4)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5)申請人有放棄、變更、撤回仲裁請求的權利;
(6)被申請人有承認、反駁申請人仲裁請求、提起反訴的權利。
3.當事人在仲裁庭庭審時的義務
(1)應當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紀律的義務;
(2)應當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提問;
(3)應當對自己提出的主張進行舉證;
(4)應當尊重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
(5)應當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裁決文書。
4.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庭組成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理,可以申請仲裁庭組成人員回避。
5.仲裁員要求申請人陳述仲裁請求時,申請人應當全面陳述仲裁請求。
6.仲裁庭質證階段,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仲裁員一般會要求當事人在證據質證前提交已掌握的全部證據,質證完畢后,非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閉庭后補充提交的證據一般不再作為定案依據適用。
7.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仲裁員告知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后果和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后果后,詢問當事人調解意愿時,當事人應當理性并明確地回答自身是否愿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如果雙方均表示愿意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調解,仲裁員首先會要求雙方明確調解的方案,再從中找出差距與癥結所在,然后采取雙方在場或各方單獨洽談的方式做當事人思想工作。
8.在仲裁庭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將當庭送達《仲裁調解書》,該調解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具有強制執行力。如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仲裁庭將當庭裁決或擇日裁決。
勞動仲裁流程
法律主觀:
勞動仲裁程序第一步:當事人申請當事人申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先決條件和必經程序。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勞動仲裁程序第二步:審查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勞動仲裁程序第三步:仲裁前的準備①組成仲裁庭。②對應當回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回避決定。③調查取證。④擬定仲裁方案。勞動仲裁程序第四步:仲裁審理①通知當事人。②先行調解。③開庭裁決。④制作仲裁裁決書。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條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條 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勞動仲裁流程詳細步驟
勞動仲裁流程的詳細步驟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1. 提交申請書: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申請書應包含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等內容。
2. 審查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3. 庭審準備:仲裁庭對案件進行查證、詢問、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列出庭審提綱。
4. 庭審:仲裁庭按照規定的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開庭審理,雙方當事人進行質證、辯論。
5. 調解裁決: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先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在這些步驟中,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都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參與和申辯。同時,勞動仲裁機構也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步驟完成后,如果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一種方式,如果當事人能夠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爭議,可以避免繁瑣的仲裁流程。
總之,勞動仲裁流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保證公正、公平、公開地審理案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流程
法律主觀: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 仲裁申請書 ,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 申訴書 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 開庭審理 :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 勞動爭議 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普通的仲裁有兩年時效,而 勞動爭議仲裁 的時效只有60天。一般來說,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爭議的,應首先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表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
法律客觀: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流程:(一)受理:申請人提交仲裁申請材料,其中包括仲裁申請書(按照仲裁機構提供的仲裁申請書文本格式填寫)、申請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核對后返給申請人)及復印件、企業法人資質證明、與申請仲裁相關的證據材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受理范圍并在時效內的,仲裁委員會予以立案,并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二)立案:仲裁委對已決定立案的仲裁案件,進行案件編號、組建仲裁庭、確定仲裁庭人員。(三)送達:立案后,仲裁委將應訴材料(申請人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交的申請書副本、案件證據材料登記表、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或法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答辯通知書)在5日內送達被申請人,并告知被申請人需在10日內進行答辯(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進行)。仲裁委員會收到被申請人答辯書后,在5日內將答辯書送達申請人。同時,仲裁委員會將仲裁庭組成人員名單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四)調查取證:仲裁庭對仲裁請求事項進行調查、勘驗取證。根據案件調查情況確定開庭時間,并提前3日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開庭時間。(五)案件審理:仲裁庭根據雙方提供證據材料和調查、勘驗情況進行調解或開庭審理。(六)依法裁決:庭審之后,仲裁委員會針對申請仲裁的請求事項和仲裁庭調查、勘驗、庭審結果,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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