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保護的是勞動者的財產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行為主體是有義務向他人支付勞動報酬的自然人與單位;行為內容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責任形式為故意。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可能表現為不支付勞動者的全部報酬,也可能表現為不支付勞動者的部分報酬。根據《刑法》第276條之一的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不支付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嚴重侵犯勞動者財產權,影響社會穩定。因此,需要通過刑法,借助刑罰嚴厲性,迫使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個人和單位積極履行支付義務。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自2011年設立起未經修改,保留至今。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規定在《刑法》276條之后增加276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015年、2017年、2020年的《刑法》修正均未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之規定做出修改,《刑法》第276條之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保留至今。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有義務向他人支付勞動報酬的自然人與單位為行為主體,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為行為內容,以數額較大和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為限制性條件,責任形式為故意。
(一)行為主體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行為主體是有義務向他人支付勞動報酬的自然人與單位。既包括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也包括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個人與單位。
(二)行為內容
行為內容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其實質為不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可能表現為不支付勞動者的全部報酬,也可能表現為不支付勞動者的部分報酬。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辦理拒付案件解釋》)規定,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根據《刑法》第276條之一的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分為兩種類型: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辦理拒付案件解釋》列舉了“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情形:
第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第二,逃跑、隱匿的。
第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第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報酬的。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三)數額標準
根據《刑法》第276條之一的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成立具有數額標準,要求行為人不支付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
根據《辦理拒付案件解釋》的規定,以下兩種情形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
(1)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
(四)程序條件
只有經政府有關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才構成本罪。
根據《辦理拒付案件解釋》的規定,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由于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五)責任形式
具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身負有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但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立案標準如下: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數額較大。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
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二條,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 賠償金 :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 解除勞動合同 后,未依照本 法規 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且數額較大的應當立案。
1、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方式:有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逃跑、藏匿的;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2、數額標準: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工資并且金額在5000元至20000元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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