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方式有哪幾種
勞務派遣的具體形式有以下幾種:
1、完全派遣;
2、轉移派遣;
3、減員派遣;
4、試用派遣;
5、短期派遣;
6、項目派遣;
7、晚間派遣;
8、鐘點派遣;
9、假日派遣;
10、集體派遣;
11、崗位外包。派遣公司向用工單位提供服務,外包服務人員與用工單位不具有任何勞動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的適用崗位】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勞務派遣主要的用工的方式有什么
法律分析:轉移派遣、短期派遣、完全派遣、試用派遣、減員派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什么是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又稱人才派遣或人才租賃,是當前社會形勢下的一種新的用工方式,其操作方法是由人力資源公司進行人員招募、甄選和崗前培訓等工作,然后以派遣的形式安置到具體用工單位工作。員工的檔案管理、工資發放、保險代理、勞動合同等都由人力資源公司負責完成,用工單位只負責用人和工人的日常管理。通俗說人力資源公司管人不用人,用工企業用人不管人。目前,世界五百強企業其中有四百多家運用人才派遣的模式;國內大型企業和國家政府機關也除了把核心保留外,大部分崗位也運用了人才派遣模式,知名企業先后運用人才派遣員工形式。
勞務派遣的顯著特征就是把勞動者的雇用和使用分離。人才派遣機構已經不同于職業介紹機構,它成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按具體用工模式的主要分類:
1、全程派遣:
由派遣機構承擔從人才招聘、選拔、培訓、素質測評體檢等,到合同簽訂、人事檔案關系轉接、工資計發、社會保險的辦理、職稱評審等一系列的人事管理服務。
2、接轉派遣:
由用人單位自行招募、選拔、培訓人員,再由人才派遣機構與員工簽訂《派遣員工合同書》后上崗,或對用人單位已經在職員工轉與派遣機構簽訂《派遣員工合同書》,并由派遣機構負責員工的人事檔案關系接轉、工資計發、社會保險的辦理、績效考核評價、職稱評審、黨團組織關系管理等人事事務。其目的是減少企業固定員工,引入競爭機制,增強企業應對風險的能力。
3、試用派遣:
用人單位將在試用期內的新員工轉至派遣機構,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試用。其目的在于準確選才、減少可能產生的誤差風險,有效降低人力資本。
按派遣時間長短分類:
1、長期派遣:適用于人員流動性不大、比較重要、穩定的工作崗位,一般派遣期限在一年以上。
2、短期派遣:適用于人員流動性大、工作性質和內容較為簡單的崗位,一般派遣期限在一年以內。
3、階段性派遣:適用于項目性、階段性的工作崗位,一般派遣期限根據工作項目所需的時間長短而定。
勞務派遣的優勢:
1、用人機制靈活:用人機制靈活,不受編制限制,員工的招錄、勞動合同的簽訂、終止、員工違紀、辭退等諸多進出手續和勞動管理工作由專業化服務機構派遣公司承擔。
2、人事管理簡捷:用人單位不需要專門機構及工作人員對派遣員工進行管理,而只負責對其工作崗位、工作內容進行監督考核,復雜的人事事務則由派遣機構完成。
3、風險應對措施:降低新法環境下帶來的企業用人風險,派遣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承擔了勞動用工過程中的法律風險,用工單位可以通過人才派遣的用工模式,轉移可控性弱的風險,降低法律糾紛發生的機率,減少糾紛處理的繁雜事務。
4、成本支出降低:用人單位通過考慮職位效益、市場價格制定工資標準,自主調整固定工資與浮動工資的比例,綜合核算單位支出成本比在編員工大大降低。這利于引進激勵機制,增加團隊創造力和凝聚力。
5、進入法制軌道:派遣機構介入勞動關系,更有利于用人單位與所雇用員工雙方在派遣期間權利與義務的實施和維護,使三方的合作有了更多的監督與保障。
6、科學求才擇業:針對單位可以派遣期間“短中擇長”、發現人才、重點培養,真正留住英才;針對個人可獲得更多就業選擇和鍛煉自己、表現才能的機會,增強受聘機率。
享受專業化高效服務:專業化的人才服務機構對勞動人事政策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熟識與掌握有著不可比擬的優勢,有長期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專家,有強大的信息和業務支撐以及廣泛的人才資源網絡,令你得到專業的、高效的、便捷的、優質的服務。
7、減少人事(勞動)糾紛:由于用人單位和人才派遣機構是一種勞務關系,它沒有與被派遣人員發生勞動關系,被派遣人員的勞動關系隸屬于人才派遣機構。這樣,作為用人單位就避免了與被派遣人員人事(勞動)糾紛的發生,從而省卻用人單位的管理精力,專心于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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