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訴訟,在實踐中表現為由若干連續階段所構成的一個整體過程,每一階段都有其確定的任務,在完成上一階段任務后,依次再往下一階段轉移,各階段互相銜接,保持連續性。一般來說,一個完整的勞動爭議訴訟經歷的環節主要有:(1)起訴和受理。即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訴和人民法院受理起訴。這一階段的中心任務是審查起訴是否符合條件和能否立案審理。如果決定受理,訴訟便由此開始。(2)案件審理前的準備。這一環節主要是人民法院為案件的正式審理做好各方面的準備工作,包括調查收集證據、準各有關材料等。這一環節是案件正式審理的基礎。(3)開庭審理。即審判組織召集訴訟參加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正式開庭審理案件。這是全部訴訟的核心環節,是訴訟活動的集中體現和典型形態。(4)裁判。即對案件的事實作出認定,并依據所選擇適用的法律,對案件的爭議作出實體判決和程序上的裁定。(5)上訴。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服一審法院的裁判而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上訴審人民法院由此對該案進行審查的過程。上訴環節的任務在于通過對案件,尤其是對一審法院的裁判進行審查,保證案件最終處理的正確性。(6)強制執行。這一環節的主要任務是對當事人不履行法院判決或其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而通過法定手段和形式強制義務人履行。除了這六個環節外,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發現確有錯誤,還可按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這一環節是一種補充,不屬于訴訟正常的、必備的環節。需要說明的是,雖然上述六個階段共同構成勞動爭議訴訟的整體,但并不是每一個具體的訴訟都要經歷這六個階段。有些案件在一審終結后,不再上訴,案件便由此而終結,不需再經過上訴審環節;有些案件,當事人在起訴后,開庭審理前便撤訴,案仵便不必再經歷以下環節。這六個環節是一個完整的勞動爭議訴訟經歷的全部階段,而各階段必須依次進行,不能逾越。
法律客觀:法院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和處理一般民事糾紛一樣,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一)一審程序分如下4個階段進行:1、起訴和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后,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2、審理前的準備。正式審理之前人民法院還要做—些準備工作,比如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開展調查或委托調查,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等。3、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時,按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言書證等證據、宣讀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順序進行。進入法庭辯論后,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再由各方相互辯論。辯論之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4、依法做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二)二審程序。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依法提起二審程序。但須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交,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二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三)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是當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而需要再審時所進行的程序。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再審,但須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處理程序 申請勞動爭議調解程序 1、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勞動爭議 仲裁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仲裁也稱公斷,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 仲裁一般要經歷這樣幾個階段: (1)案件受理階段。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一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后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取證階段。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為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準備工作。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 (3)調解階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對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需制作仲裁調解書。 (4)裁決階段。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要通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后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后應制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5)調解或裁決的執行階段。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在法定起訴期滿后生效。生效后的調解或裁決,當事雙方都應該自覺執行。 申請勞動爭議訴訟程序 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 民事訴訟法 規的程序,以 勞動法 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1、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主要的法定維權渠道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勞動保障監察程序。 2、目前兩個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勞動者需出庭舉證、辦理比較繁瑣的仲裁訴訟手續,勞動者常常由于應訴能力不強導致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2)按照勞動監察程序舉報投訴,可以免去出庭應訴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勞動監察處理該類案件時缺乏司法體系的有力支持,勞動保障監察處理難、執行難現象十分突出。 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都可以到咨詢,我們專業的律師團隊都會詳細為您解答。
法律客觀:《勞動法》第83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按下列法定程序解決:彼此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協商不成的,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及時去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則依法起訴。
法律客觀: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應通過何種程序解決?律師解答:根據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按照以下幾個程序解決: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2、調解程序。不愿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愿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3、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4、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對方當事人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認識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勞動仲裁的時效勞動仲裁的時效問題是勞動者很關心的問題,從中斷時起,勞動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勞動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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