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的,可以要求支付離職賠償金,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進行賠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若是個人原因離職的,用人單位不賠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試用期被辭退什么情況有補償
試用期被辭退有無補償金是依情況而定的
一、有補償金的情況
試用期內,員工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二、有補償的情況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期間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2.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支付賠償金。
三、試用期被辭退補償多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1.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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