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我們在工作當中如果跟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提起訴訟,那就涉及到了一個案件的管轄權的問題,是用人單位的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還是員工居住地的法院管轄呢?。那么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權如何確定?閱讀完以下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一、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仲裁管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仲裁委員會發現已受理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認為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于其管轄,或者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爭議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仲裁委員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二、涉外勞動爭議管轄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我們可以知道,我國公民與國(境)外企業簽訂的勞動(工作)合同,如果勞動(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國領域內,因履行勞動(工作)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的規定,由勞動(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三、勞動仲裁管轄形式有哪些 (一)地域管轄:又稱地區管轄,以行政區域作為確定勞動仲裁管轄范圍的標準。地域管轄又分為三種: (1)一般地域管轄。指按照發生勞動爭議的行政區域確定案件的管轄,這是最常見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轄。指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由某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3)專屬管轄。指法律法規規定某類勞動爭議只能由特定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如在我國境內履行于國(境)外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員會管轄;又如,一些地方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由設區的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級別管轄 指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分工和權限。一般分為:區(縣)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本區內普通勞動爭議;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外商投資企業或本市重大勞動爭議。 (三)移送管轄 指勞動仲裁委員會將受理的自己無管轄權的或不便于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移送有權或便于審理此案的勞動委員會。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規定,區(縣)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將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報送上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處理。 (四)指定管轄 指兩個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的管轄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報送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由上級部門指定管轄。 上面的是為您整理的最新的法律知識。綜上可知,勞動仲裁管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梢?,多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對我們的生活非常有幫助。
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地規定
法律主觀:
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爭議,雙方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客觀:
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是指確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權限和范圍,即各級或同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在職權范圍上的具體分工。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受理和處理的權限,就是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權。在我國,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有地域管轄、移送管轄、級別管轄和指定管轄等。其中,地域管轄是最為基本的管轄。地域管轄也叫地區管轄,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按空間或地域確定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它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別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就是按照當事人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7條規定,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特別地域管轄是以勞動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所在地作為標準而進行的劃分。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8條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8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受理。特別地域管轄主要適用于鐵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區的企業和聯合企業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如果仲裁委員會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會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前者稱為移送管轄,后者則為指定管轄。
分公司勞動仲裁管轄地的確定
現在很多用人單位總是不正當的扣除員工的工資,這樣是不合法的行為,很容易產生勞動爭議,若是要解決勞動爭議就要進行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那么,勞動仲裁管轄地是怎么確定的呢?今天的為您整理了相關的法律內容,歡迎您的閱讀。一、勞動仲裁管轄地是怎么確定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2、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勞動仲裁管轄約定有效嗎 勞動爭議的解決采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分為勞動仲裁階段的管轄和法院訴訟階段的管轄,在勞動仲裁階段,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即在勞動仲裁階段,適用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勞動爭議案件在法院訴訟階段,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勞動訴訟來說,對于訴訟管轄有明確的規定,約定管轄于法無據。而且勞動訴訟案件和一般的民事案件不同,其有著本身的特殊性和差異性,如果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約定管轄,往往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三、勞動仲裁管轄原則(一)地域管轄 又稱地區管轄,以行政區域作為確定勞動仲裁管轄范圍的標準。地域管轄又分為三種:1、一般地域管轄。指按照發生勞動爭議的行政區域確定案件的管轄,這是最常見的方式。2、特殊地域管轄。指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由某地的勞動爭議管轄,如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3、專屬管轄。指法律法規規定某類勞動爭議只能由特定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如在我國境內履行于國(境)外發生的勞動爭議,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員會管轄;又如,一些地方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由設區的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二)級別管轄 指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分工和權限。一般分為:區(縣)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本區內普通勞動爭議;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外商投資企業或本市重大勞動爭議。(三)移送管轄 指勞動仲裁委員會件受理的自己無管轄權的或不便于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移送有權或便于審理此案的勞動委員會。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規定,區(縣)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將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報送上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處理。(四)指定管轄 指兩個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的管轄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報送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由上級部門指定管轄。 以上就是的為您整理的關于勞動仲裁管轄地是怎么確定的相關法律內容,相信大家閱讀完上述的內容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一般是看勞動單位所在的區域,屬于該區域內的行政機關進行管轄。若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律師。
相關推薦:
不簽勞動合同杯具了(不簽合同干了不到一個月被辭退)
如何申請大病救助(大病救助去哪里申請)
醫保定點門診如何更改(醫保定點醫院怎么改)
法定陪產假有多少天(法定陪產假期多少天)
工傷認定表如何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職業病名稱怎么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