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的勞動者的休假制度除了法定節假日以外還有哪些?
休假,及勞動者帶薪休息,是法定的勞動者免于上班并且有工資保障的休息時間。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的休假,主要有以下幾種
(1)法定節假日。即《勞動法》第40條所規定的。
(2)年休假。對于這種休假,將在下面第45條進行解釋。
(3)探親假。探親假,是指法定的給予家屬分居兩地的職工,在一定時期內與父母或配偶團聚的假期,我國現行法規中關于探親假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內容
第一,享受探親假的條件。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就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母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二,探親假假期。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四)其他假期。除了上述假期之外,一規定還有女職工產假、職工婚喪假等。對于女職工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對于婚喪假,《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指出,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的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1至3天的婚喪假。當然這一假期的適用是有特定的范圍限制的,僅限于國營企業職工
國家法定三倍工資是元旦一天,春節三天,清明節一天,五一勞動節一天,端午節一天,中秋節一天,國慶節三天。
我國法定節假日一共11天。國家規定法定節假日三倍工資的有:元旦一天,春節三天,清明節一天,五一勞動節一天,端午節一天,中秋節一天,國慶節三天,共計十一天。
法律依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第二條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逗備,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裂春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山源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我國勞動者的休假制度包括下列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其他的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休假。且勞動者在休假期間的待遇與其正常的工資待遇一致。
法律客觀:我國的休假制度是這樣規定的:我國法律規定的是勞動者每晝夜、每周、每年、節假日享有休息權的制度。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勞動法規定,一是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的制度,二是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休息辦法;三是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四是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什么是休息休假?確定休息休假的原則是什么?休息休假是指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的勞動者按照規定不必進行生產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時間。國家確定休息時間的原則主要有以下五點:第一,實現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休息。第二,實施勞動法規定我國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第三,國家依照法律保障勞動者勞逸結合,有充分的工作精力,更好地從事社會主義建設。第四,保證勞動者有更多的機會參加文化娛樂、科學技術學習,提高自身的休養和情趣。第五,保證勞動者有必要的時間料理家務,教育子女,改善健康狀況和生活環境等。我國的休息休假可分為以下幾種:(1)工作日內的間歇時間每個工作日內,為了減少勞動者的疲勞和緊張狀態,給予勞動者必要的休息和用餐時間即午休時間。一般為一小時,不得少于半小時。實行輪班制的單位,在調換班次時,不得使勞動者連續工作兩班。(2)每周公休假日國家規定,一般每周工作5天半,勞動者可享有一天半的公休假日。特殊行業如供電、供水等可從實際情況出發,依法安排休息日。(3)每年法定節假日我國法定節假日如下:元旦(一月一日);春節(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國慶節(十月一、二);上述節日適逢公假日,順延補假。屬于部分人民的節日,有“三八”婦女節,“五四”青年節,“六一”兒童節,“八一”建軍節,教師節等放假半天或一天,以利于開展紀念活動。各地區少數民族節日,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各地區少數民族的習慣分別規定。對于在節日或每周公休假日,值班的定時和無定時的職工,應該在兩周內補給與值班時間相等的休息時間。(4)職工探親假職工探親,是指與父母與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每年在一定時期內,回家團聚的假期。我國從1958年實行職工探親假制度。1981年3月又重新公布了《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的規定》,享受職工探親假的條件是,凡是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職工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職工探親假的實行,不僅對職工探親的要求得到適當滿足,而且對于控制城市人口,鼓勵有條件回農村探親的職工家屬還鄉生產和有計劃地安排職工探親的時間,保證企業在春節前后出勤率正常,對于調動職工的積極性,發展生產是有利的。同時,體現了國家實行休息休假制度的必要性。職工探親假期主要規定如下: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一次,假期為20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單位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日。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如學校教師)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5)年休假年休假是指職工每年在一定時期內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資的連續休息的時間。在五十年代初期,我國曾在部分職工中實行過年休假,但由于受到國家經濟條件的限制,這個制度未能堅持下來。1994年7月國家通過的勞動法作了規定。我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近年來,有的地區和部門已經實行年休假的暫行辦法,如《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1985年6月轉發省人事局《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試行休假制度的暫行辦法》》中規定。凡參加工作滿5年以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按下列規定享受休假待遇:(1)參加工作滿5年不足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2)參加工作滿15年不足25年的,每年休假15天;(3)建國后參加工作滿2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4)建國前參加工作的,每年休假25天;休假天數包括公休假日(星期日),但不包括法定假日。休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照發。
我國法律規定,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勞動法 規定,一是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的制度, 二是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休息辦法; 三是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 國慶節 ; (五)法律、 法規 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法律客觀:休假從漢代起就有,源于為了讓朝中官員可每五天返家沐浴。現在的休假日又稱“公休日”。指法律規定或者依法訂立的協議規定的每工作一定時間必須休息的時間。公休假日制度公休假日又稱“公休日”。指法律規定或者依法訂立的協議規定的每工作一定時間必須休息的時間。如每工作5天以后休息2天,這2天就是公休假日。由于中國規定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得高于40小時,因此一般用人單位實行每周休息兩日。法定節假日制度法定節假日指根據各國、各民族的風俗習慣或紀念要求,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用以進行慶祝及度假的休息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國際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國慶節(3天),中秋節(1天)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年休假⒈享受年休假的范圍和對象:⑴享受年休假的范圍為全省黨政群機關及參照、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⑵享受年休假的對象為上述范圍內參加工作滿1年以上,且已轉正定級的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⑶年休假的假期中國國務院12月7日舉行的第198次常務會議已經通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該條例將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公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全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八條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第九條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第十條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探親假制度探親假是指給予與配偶和父母分居兩地的職工在一定時期內回家與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的制度。中國自1958開始實行探親制度,1981重新修訂頒布了《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未婚者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婚假⒈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⒉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⒊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⒋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⒌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⒍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目前,國務院尚未頒布帶薪年休假辦法。勞動部1995年8月11日印發的《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實行新工時制度后,企業職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實行。在國務院尚未作出新的規定之前,企業可以按照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安排職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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