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全文中規定了有關勞動者的工作年齡,工作保障,以及工資待遇,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的具體要求。還規定了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如何簽訂才有效力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十條 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國家支持勞動者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勞動法規定長期夜班的工作如下: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延長夜班時間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平均每周至少休息1日,總體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過協商,加班時間一般每日不能超過一小時。 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加班時間每日不能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加班時間不能超過三十六小時。 但有以下情形的,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1、有自然災害、事故等會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 2、因為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了故障,會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需要及時搶修;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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