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 單位是不可以克扣工資的,若女工懷孕期間請假并沒有產生勞動情況下,請假時間扣除當天工資是合法的,但是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扣除其他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 支付賠償金 : (一)克扣或者無故 拖欠勞動者工資 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 解除勞動合同 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法律客觀:《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法律分析:員工孕期請假工資計算方法為以下幾點:
1、產假,是三個月,按底薪算。計件按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算;
2、病假,月薪工人以月薪為計算基準,計件工人則以其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工人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的80%,低于此標準的,以最低工資的80%計發。
公司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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