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年限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不得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不是臨時工作,一般會持續三個月以上。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從勞動合同開始到結束的時間,或者是勞動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期限。一般從合同生效日開始,到合同終止時結束。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期限三種。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具體是指勞動合同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生效的起止時間。勞動期限屆滿,勞動關系終止。雙方協商一致的,也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延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是短期的,如半年、一年、兩年,也可以是長期的,如五年、十年,甚至更長。無論時間長短,勞動合同的起止日期都是固定的。具體期限由雙方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確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明確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某項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完成某項工作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長期限由雙方協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無需確定終止時間。
勞動合同簽訂的年限是有規定的。例如雙方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是一年、兩年、三年;或者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無確定的終止時間的合同;或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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