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員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開除員工,無需進行賠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開除員工的,應當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開除試用期員工的情形有:1.員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員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3.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員工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5.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開除試用期員工應當具備用人單位考核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并將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宜公開,以書面形式送達離職通知書給員工,通知其前來辦理交接工作以及離職手續,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法定情形的,用人單位需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賠償金即一個月工資。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試用期辭退員工需要補償嗎?
單位在員工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是需要賠償的。試用期不滿六個月的,公司決定辭退員工時,要補償員工半個月的工資。也就是說如果在這家公司實習了一個月、兩個月或者六個月,只要公司辭退,都應當賠償半個月的工資。試用期員工也是享受和正式員工相同的待遇的。但如果員工因不符合用工條件在試用期被辭退的,沒有補償。
二、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
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虧并盯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蔽嘩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銷和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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