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糾紛屬于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臘猜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調解解決。若本單位設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都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成功,則雙方達成的協議必須遵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條規定:在用人單位盯敬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3.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仲裁解決。雙方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或者雙方不經過協商、調解,任一方均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協議任何一方不履行,另一方都可以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五條規定: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4.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訴訟解決。勞動合同糾紛屬于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除去涉及勞動報酬的兩種爭議情形外,勞動爭議必須經過仲裁程序,因對仲裁結果不服,才能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輪則型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