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提出不續簽的,勞動者有補償金,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或者勞動者提出不續簽的,沒有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由單位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賠償。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員工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了不續簽是合同終止,一般情況下不需要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同意續簽,但是給你的新合同待遇降低了,你以待遇降低為由不續簽,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3、你不同意續簽,除第2條的情況外,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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