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什么情況下辭退員工不用賠償
一、公司在什么情況下辭退員工不用賠償
1、不用補償辭退員工情形有: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么
1、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
3、因勞動者存在過錯而辭退的,公司不需要支付補償。
什么情況下開除員工不用賠償
什么情況下開除員工不用賠償辭退員工不需要補償的情形包括職員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職員實施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行為、以及職員的嚴重失職或者是營私舞弊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
1、辭退員工不需要補償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1. 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合規、合理,而是通過民主程序公之于眾。
2. 勞動者的行為必須是客觀存在的,并且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 單位辭退勞動者,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按照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怎么樣開除員工可以不用賠償
法律主觀:
公司開除員工賠償如下: 1.公司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開除員工,無需賠償。 2.公司經濟性裁員或是無過失性開除員工,應當按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按照員工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為十二年。 員工月工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3.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開除員工,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繼續履行的,無需賠償。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應當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作為賠償。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無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員工補償: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5、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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