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勞動合同證明書應該怎么寫?
一、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解除/ 終止勞動合同 (關系)證明書編號: 我單位于 年 月 日與 ( 身份證 號: )在本單位工作崗位為 ,訂立的合同編號為 ,合同期限為 的 勞動合同 ,茲根據《 勞動法 》及《 勞動合同法 》等相關法律 法規 的規定,按下列第 項規定予以 (解除/終止)。 1、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解除勞動合同 (關系); 2、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3、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4、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5、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6、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7、因其它原因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 (章)員工(簽名)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 社會保險 關系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在我國進行勞動的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關系 時,應出具相關的解聘勞動合同證明書,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以便在下一個單位能夠繼續進行勞動,辦理相關的勞動手續,不受上一家用人單位的關系影響。符合我國的勞動法律和相關的勞動規定,勞動者應積極的辦理。
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怎么寫
法律分析: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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