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法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為勞動者的月工資乘以勞動者在有關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以此來計算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基數×年限,年限: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基數:勞動者的月工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并設定了勞動者月工資的下限,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辭退合法的,支付16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違法的,支付32個月工資賠償金。,一、勞動者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主張賠償部分損失。,二、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的,用人單位應當 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但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三、 違法解除合同 ,應當支付賠償金,用人 單位解除合同 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 不能繼續履行 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二)與本單位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齡 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