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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怎么解決(勞動糾紛怎么解決)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08-23 18:53:33

正確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有哪些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糾紛的途徑。協商解決的雙方以自愿為基礎,不愿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仲裁程序。2、調解。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3、仲裁。4、法院審判。

你知道正確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有哪些嗎?現實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經常發生各種各樣的勞動爭議,要是遇到這樣的情況,你知道該如何來處理嗎?下面,就讓為您簡單介紹一下。      目前,我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途徑可以稱謂“一裁二審”制度。何謂“一裁二審”呢?就是說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先找到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如還不成,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      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對仲裁不服的話,還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對一審裁判不服,再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來解決爭議糾紛的程序。如何解決勞動爭議      首先勞動者要十分清楚那些糾紛屬于勞動爭議,這是選擇勞動爭議解決途徑的前提條件。勞動糾紛,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實際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所發生的糾紛。主要體現類型有:      一、因確認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解除勞動合同,包括除名、辭職、辭退、離職等情況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保、福利、培訓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薪金、工傷等發生的爭議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爭議。      明白了勞動糾紛的類型就可以正確適用勞動糾紛的處理程序了。我國規定的解決勞動爭議糾紛處理途徑有四種,即協商、調解、勞動仲裁、勞動爭議訴訟。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糾紛的途徑。協商解決的雙方以自愿為基礎,不愿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仲裁程序。2、調解。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會受理該案件;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工會與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糾紛,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3、仲裁。若雙方經過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序適用于各類糾紛,但因簽訂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由勞動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商處理,不適用于仲裁程序。除了這種爭議,對于其他爭議,仲裁程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糾紛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法院審判。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糾紛處理的最終程序,實行兩審終結制。      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有很多,包括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我不得不說,在提起勞動訴訟之前,該勞動爭議必須是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處理,且當事人對處理的結果不服。也就是說,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序。

勞務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務糾紛時可以選擇以下幾種解決方式:
1、協商解決。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愿為基礎的,不愿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序或仲裁程序。
2、調解。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另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5、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且已經依法進入勞動保障監察程序,勞動者就相同請求事項又向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提出處理申請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不再重復處理;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規定進入仲裁或者訴訟程序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勞動者權益協調程序包括了申請調解、受理調解以及實施調解等等。調解成功的,雙方的矛盾得以解決,權益也很好地得到了維護,如果調解不成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表示不滿的,才可以到當地法院起訴。勞動者應了解各種維權渠道,以免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而無法維權。
一、調解申請與受理
1、調解范圍: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調解組織: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3、申請期限:
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申請須符合三個條件:即申請人必須與本爭議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有明確的相對人,即申請人必須說明與誰發生了爭議,在哪些問題上發生了爭議;有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理由。
4、審查:
(1)審查申請調解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不是勞動爭議的,不予受理
(2)調解委員會接到 調解申請后,應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應作好記錄,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3)對已經過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的,調解委員會不應受理,應當告知當事人按照申訴辦理。調解委員會應在4日內做出受理《受理案件通知書》或不受理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二、勞動仲裁,流程如下: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后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勞資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可以上訴到法院。
三、訴訟流程
(一)確定侵權類型。確定是什么類型的侵權,侵權造成的損害有哪些。
收集證據
a.一般舉證范圍
1)勞動關系的證明;如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雇傭關系的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關證明或者當事人其他協議等證明材料。
2)公民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b.因涉及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而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范圍: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等;涉及培訓費的,用工單位必須提供支付培訓費的具體依據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舉證內容
提供勞動起止日期,所欠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等有關證據。
b.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范圍:
1)企業交納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有關證據等;
2)職工的工資獎金情況;
3)職工傷勢鑒定及醫療費單據等。
(三)找準管轄法院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準備材料
1)起訴書;
2)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如果原告是企業的話,提供企業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同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業的話,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張被告的工商登記信息,確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規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蓋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記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網上查詢的書面信息,可以上當地的工商局紅盾網查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詢問一下;
4)證據目錄,復印件。
(五)審判
1、一審
起訴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后,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審理前的準備。正式審理之前人民法院還要做—些準備工作,比如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開展調查或委托調查,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等。
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時,按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言書證等證據、宣讀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順序進行。進入法庭辯論后,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再由各方相互辯論。辯論之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依法做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2、二審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依法提起二審程序。但須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交,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二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
3、審判監督
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再審,但須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解決】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勞動糾紛怎么維權

你好,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爭議主要體現類型有:
一、因確認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發生的爭議;
三、因,包括除名、、辭退、離職等情況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保、福利、培訓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薪金、工傷等發生的爭議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爭議。
明白了勞動糾紛的類型就可以正確適用勞動糾紛的處理程序了。我國規定的解決勞動爭議糾紛處理途徑有四種,即協商、調解、勞動仲裁、勞動爭議訴訟。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糾紛的途徑。協商解決的雙方以自愿為基礎,不愿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仲裁程序。
2、調解。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會受理該案件;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工會與企業因履行發生的糾紛,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若雙方經過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序適用于各類糾紛,但因簽訂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由勞動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商處理,不適用于仲裁程序。除了這種爭議,對于其他爭議,仲裁程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糾紛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法院審判。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糾紛處理的最終程序,實行兩審終結制。
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有很多,包括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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