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協商離職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根據相關法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只有一個,即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因為勞動合同簽訂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平等自愿,那么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解除勞動合同,從而解除勞動關系,也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合同終止 : (一) 勞動合同期滿 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待遇 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 吊銷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 合同的終止 ,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續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違約,如果符合 解除合同 的條件,乙方當然可以解除合同。首先,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合同。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除合同。協商不成的條件下,根據法律規定,要求解除合同需符合特定條件,比如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一方表明不履行自己的主要義務,延遲履行的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等等。符合法定解除條件的,無論甲方還是乙方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我們通常習慣用甲方乙方來代替合同各方當事人,而處于相對強勢一方大多喜歡把自己列為甲方,相對弱勢一方列為乙方。但實際上,這種強勢弱勢僅存在于合同之外,無論是甲方還是乙方在合同中地位都是平等的。雖然合同條款可能對甲方或者某方更有利,但不影響另一方平等的合同地位和權利行使。因為合同的含義就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所以,如果甲方違約,又符合解除合同的條件,乙方當然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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