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公司辭退工資什么時候發?
公司人事說正常發工資的時間每月是20號,但今年的1月20日公司已放假了,說要順延到29日發!這有沒有違反勞動法呢?還有就是,因為工作的原因,公司的一部手機(蘋果13)在我這里······我以手機作為談判條件要么這個月20日準時發我工資?要么手機不還回給公司,我這樣做算不算違法呢?還有就是公司有刷單行為?如果公司不給我發工資的話,我該怎么舉報公司刷單行為呢???辭職的時候就可以領到。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試用期辭退工資怎么發放
法律分析:勞動者被辭退時,無論是在試用期還是在正式員工時期,公司都應該在勞動者離職手續辦完時,或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好的時間來發放工資。用人單位不能隨意克扣勞動者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克扣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和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如果用人單位是以由解除勞動合同來進行克扣工資的話,還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試用期間被辭退工資如何結算
試用期被辭退的員工工資如何結算須看情況而定,具體標準如下:
1、試用期內,如果員工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如果用人單位不說明理由的,是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請求經濟補償的;
3、因為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都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按規定的工作流程辭退員工,必須要向被辭退的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其計發依據為:以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為依據,即按員工每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年計發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另加一個月的通知期。
試用期辭退員工的條件:
1、對錄用條件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有任何違法違紀和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即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隱瞞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或競業限制的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已向勞動者告知錄用條件的書面材料;
3、有證據證明勞動者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書面材料,包括違反公司制度情形、考核結論等;
4、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已將解除理由告知勞動者的書面材料。
符合以上條件,以勞動者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辭退勞動者的,屬于合理辭退,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反之,則屬于違法辭退,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試用期不通過被辭退是沒有補償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勞動者首次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的條件,而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綜上所述,試用期期間,公司單方提出辭退,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不符合試用期錄用條件的情況下,公司不能直接簡單粗暴的解除與勞動者的關系,否則將有極大的風險被認定違法解除,承擔相應的后果。經雙方協商一致,公司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公司只需要支付經濟補償N,不需要支付+1的代通知金,即公司提前30日通知辭退,只需要支付補償N。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辭退員工怎么補償
法律主觀: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辭職的,工資的計算一般會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進行發放,且不能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不明確的話,按照集體合同進行計算,沒有集體合同的,按照同工同酬發放。一、勞動法規定試用期辭職工資怎么算在試用期辭職,公司原則上是不能扣除你工資的,除非你在職期間給公司造成了什么財產損失,正常情況下,工資在離職那天當面結清,或者在公司常規發薪之日再發放給你。《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二、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其他。三、試用期有工資嗎試用期有工資。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于公司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也不能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資的標準。具體的薪資數額,由公司與員工進行約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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