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而屬于勞務關系。因此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一般應當視為一般侵權行為,按照侵犯人身權利進行賠償。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普法內容
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的賠付,具體如下:
1、賠償的標準:
(1)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2)交通食宿費: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康復治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4)輔助器具費: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5)停工留薪: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2、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勞務關系的特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退休返聘人員工傷處理辦法
(1)用人單位返聘的退休人員,在工作中受傷,不屬于工傷;如果用人單位與返聘職工簽訂的“返聘協議”合法有效,那么雙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為雇傭關系,返聘職工發生“工傷”后,雙方發生異議應適用于民事法律;
(2)退休后,開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就不再具有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主體資格,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協議,屬于勞務關系,不在勞動法律的調整范圍內;
4、依據相關規定,返聘人員一旦發生“工傷”,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的傷害,雇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必要的交通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造成死亡的還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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