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放假算不算工資?
過年假期是算工資的。如果勞動者在春節期間上班的,用人單位是有效支付其3倍工資的。農歷正月初一到正月初三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在這三天安排勞動者工作,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而除夕、正月初四到正月初六的四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話,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兩倍的加班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過年放假有沒有工資呢?
春節放假有工資。但主要有三種情況:
1、國家法定的節假日,農歷正月初一至初三現為法定節假日;
2、調休,是用春節放假前后的休息日上班來調休的。節假日和調休都是工資照發,其中,節假日加班按三倍工資計算,調休的假期按兩倍工資計算。
3、單位自主安排的假期,上述調休,也可以說是單位自主安排的假期。
比較特殊的是單位經營狀況不好,或者恰逢淡季,單位會自主安排延長春節假期,這部分是不計發工資的。
這種做法嚴格來說是不合法的,按照勞動法規,因為單位原因停工停產,單位仍然要支付一定比例工資。
如果單位安排其正常休假,則與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一致;
如果被安排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則至少有三倍的加班工資;
如果被安排在其他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補休的,則至少有二倍的加班工資。
綜上所述,春節共7天,這7天假期都是國家所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也是我國的帶薪假期。其中初一、初二、初三是春節法定假期,也是帶薪假期,這3天加班的還要按不低于應得報酬的300%計算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過年休假有工資嗎
法律主觀:
有 工資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 年休假 。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法律客觀:
各省的工資支付規定。例如: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當日結清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三條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春節放假算不算工資
春節放假算工資。
春節休假屬于法定節假日,法定節假日沒上班時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的。
那么如果春節不放假的話,工資該怎么計算呢?
春節期間上班工資報酬的計算是,如果是正月初一到初三,那么就會按300%來計算,如果是初四到初七,那么就會按200%來計算,公司應當結合勞動者實際的情況來支付這筆報酬。
那么如果公司不支付這部分工資該怎么辦呢?
發生勞動糾紛后有下列維權方式: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
2、向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者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可知,春節放假是帶薪休假是算工資的,在春節期間安排勞動者上班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的話,可以通過投訴、勞動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您學會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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