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幾天被辭退有補償嗎
法律分析: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無過錯,在試用期遭無故辭退,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一個月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情況時,用人單位可以合法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試用期內需要支付半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最多開幾天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
根據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若是認為員工能力不符合要求,但又沒有什么證據,此時辭退勞動者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但要是可以證明確實是員工不滿足錄取條件的話,則此時辭退并不需要支付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現在畢業生進入社會工作,因為初入職場社會經驗不足,可能面臨著試用期無緣無故就被辭退的情況。
一、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
1、勞動者如果在試用期內被無過錯性辭退的,有補償,補償標準是由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半個月的工資;
2、如果是被過錯性辭退的,則沒有補償,但是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其結清工資;
3、如果是被違法辭退的,則有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辭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終止勞動合同的;
6、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試用期員工的權益也受到法律保護,在被辭退時可要求公司支付合法應得收入以及補償金、賠償金。
一、試用期被辭退的維權辦法
1、要求支付拖欠/克扣工資、欠繳五險一金
公司如果存在拖欠或克扣員工工資、未為員工足額繳納五險一金等情形,員工可以依法要求支付。
需要準備的證據:
發薪記錄,例如工資流水,發放周期大于30天;
五險一金繳納記錄;
被扣款記錄或通知;
相關溝通信息截圖或錄音;
考勤記錄,可輔助證明自己正常工作。
2、要求支付加班費
如果期間內公司拖欠您的加班工資,您可以提供加班證據,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工作日加班需支付1.5倍工資,周末加班需支付2倍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需支付3倍工資。
需要準備的證據:
加班前:如公司領導通知加班、張貼書面加班通知等;
加班時:如交接班記錄、領取材料記錄,加班時工作郵件或電話往來的一些記錄等;
加班后:加班后報銷出租車費及報銷理由的復印件,以及主張加班費時的錄音、聊天記錄等。
3、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情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時,公司才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補償。此外:
(1)當您不符合公司辭退員工的法定情形,但符合可以獲得補償金的情形時,可以請求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如果您被辭退的理由不符合上述所有情形,屬于被無故辭退的,可以請求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對于以上情形,您可以和公司先行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需要注意,員工辭職后應當在一年之內申請勞動仲裁,如果超過一年將不會被受理。
試用期內被辭退可以申請補償嗎
試用期內被辭退是可以申請補償的。
1、勞動者如果在試用期內被無過錯性辭退的,是有補償的,補償標準是由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半個月的工資;
2、如果是被過錯性辭退的,則沒有補償,但是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其結清工資;
3、如果是被違法辭退的,則有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試用期員工被開除有賠償的標準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在試用期內當勞動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是可以辭退勞動者的: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綜上所述,在試用期內,若是認為員工能力不符合要求,但又沒有什么證據,此時辭退勞動者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但要是可以證明確實是員工不滿足錄取條件的話,則此時辭退并不需要支付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三條
【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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