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用工與非全日制用工區別
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區別:
工作時間不同。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系可以隨時終止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繳納工傷保險。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十五日。
1、工作時間不同。標準的全職工人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兼職工作者通常每天工作4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24小時。
2、兼職工作者的工作可以達成口頭協議。全日制就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和非全日制用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可以口頭約定。
3、非全日制就業可以隨時終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全日制就業、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除有特殊情況外,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非全日制就業沒有明確規定。
4、兼職工人一般只繳納工傷保險。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專職用人單位必須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但是,作為非全日制勞動者,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工傷保險費,除了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險費外,用人單位不必為勞動者支付工傷保險費。
5、非全日制工人按小時計酬,最長結算和支付期限不超過15天。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專職工人按月定期領取貨幣形式的工資。就兼職而言,雇主亦須以貨幣形式支付工人的正常工資,但支付期較全職工作短,即最少每半個月支付一次。
非全日制用工轉為全日制用工是如何的
非全日制用工轉為全日制用工,需要和企業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非全日制用工轉為全日制用工后,適用用人單位以及勞動合同法對正式職工的相關規定。
職工工作年齡計算
計算工齡的方法
連續計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
合并計算法,也叫合并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后兩段工作時間合并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非全日制用工需要注意的地方是: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注意事項
1、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70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2、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可隨時終止,企業無需支付經濟賠償。《勞動合同法》第71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計酬標準有下限。《勞動合同法》第72條第1款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4、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15日。《勞動合同法》第72條第1款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點
1、以小時計酬且不得超過法定工時。全日制勞動關系一般是以日、月、年為單位計算勞動報酬的,但是,非全體制用工,則需要以小時為單位計算勞動報酬。
2、雙方協商同意,可訂立口頭協議。盡管《勞動合同法》允許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采用口頭協議的方式訂立,但是,為了防止發生糾紛時“有理說不清”,企業最好還是采用書面形式,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員工可訂立多重勞動關系。非全日制員工若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企業不能據此便辭退員工,但是,作為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能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對此,企業應注意。
全日制與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不同
全日制與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不同:
1. 工作時間不同;
2.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3.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系可以隨時終止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4. 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繳納工傷保險;
5.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十五日。
法律規定:標準的全日制用工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的標準工時的工時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一般為每天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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