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雇主不得因為女職工懷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確實存在這樣的情況,公司是違法的。
如果女性員工被辭退,
可以采取以下幾種維權措施:
1.
提出申訴。女性員工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訴,要求公司重新考慮并撤銷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2.在此期間,建議員工盡可能收集證據并保存好相應的文件。
尋求勞動仲裁。女性員工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尋求幫助,提出仲裁申請,并通過仲裁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注意相關證據和文件的提交。
3.直接起訴。如果協商無果,女性員工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公司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等。
綜上所述,公司因為女性員工懷孕而解除其勞動合同是違法的行為。女性員工可以通過提出申訴、尋求勞動仲裁或者直接起訴等方式維權。但是,在進行維權程序之前,女性員工需要充分調查和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及細節,并尋求專業的法律幫助。
公司并不能僅以員工懷孕為由,便要求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其次,此時該類辭退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單位主張經濟賠償金。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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