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可以單方面給員工降薪
我們都知道在我國大部分勞動者參加勞動的最主要目的就是為了獲得勞動的薪酬,也就是工資來養活自己和家人, 所以工資待遇的變化往往是許多勞動者最關心的問題,那么公司是否可以單方面給員工降薪 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公司是否可以單方面給員工降薪一、經雙方協商可以降薪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予以變更,變更后的內容需要通過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這當然也就包括勞動報酬的約定。二、特定情形可單方降薪 除了雙方協商變更之外,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資的權利。單方變更主要通過以下途徑來實現: 1、勞動者由于不能勝任工作而被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 這一條是基于“以崗位調整合法為前提,崗變薪變”的原則。此處的“不勝任工作”包括身體原因和工作能力原因兩個方面。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上述條件下可以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當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單位可以另行安排其它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調整工作崗位后工資也可相應調整。 2、勞動者由于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定,依據規章制度給予降職降薪處罰的。 這條首先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存在明確及合法的規章制度,并明確列舉按照降職降薪處理的具體情形。規章制度的制定要符合法定程序,還應對勞動者進行解釋說明和公示。在依據規章制度處罰員工時,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違紀行為。
3、采取結構性浮動工資,在約定范圍內進行調整。 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構成由固定工資和浮動工資組成。固定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位工資、技能工資等;浮動工資包括:績效工資、獎金、提成等。 既然是浮動工資,在勞動合同約定范圍內就可以進行調整。 4、其它情況的單方變更。 在實踐中,一些地方支持用人單位和勞動合同中特別約定用人單位單方調崗調薪權,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或崗位的,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的,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合理性的,調崗調薪無效,雙方仍應按原勞動合同履行。 最后提醒廣大勞動者注意以下事項:一是要注意保留相應的證據。當出現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資的情形時,可要求公司給出調薪的理由。出現降薪事實時,通過銀行工資發放記錄、工資單或降薪通知等形式固定事實。二是要及時咨詢律師等專業人士。在發生調薪后,勞動者應先對照自己的勞動合同,咨詢專業人士確定當地的司法實踐和判例對該種約定是否支持。
企業可以隨意給員工調崗降職降薪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公司不可以隨便調崗降薪。調崗降薪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經過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后才可以變更。否則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單位調崗降薪合法嗎
法律分析:未經員工同意,單位單方面調崗降薪是違法的,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對于調崗有明確約定,如有則應當依照勞動合同行事。如果沒有約定,單位要調崗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否則不可以隨意調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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